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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炒作不会改变法院依法办案_法眼观事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眼观事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03
摘要:2月17日,最高法院等五部门颁布了《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规定“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决”。其实,法官断案,三大诉讼法早就明文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且明文禁止案件

2月17日,最高法院等五部门颁布了《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规定“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决”。其实,法官断案,三大诉讼法早就明文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且明文禁止案件审理受到其他案外因素的干涉。为何多此一举五部门联合下文再次特别指出,其中的警示意义大于法律意义。


舆论炒作不会改变法院依法办案_法眼观事


   近几年来,随着媒体报道自由的放开,媒体对于法院审理案件的报道热情越来越高。


   一、热点案件引发关注   热点案件从进诉讼程序到案件结果出炉,各方媒体全程报道,甚至引发全国性关注,如某些明星离婚案件。众多媒体就案件起因、各方背景,涉及法律问题适用到预判案件结果,全方位挖掘看点,全过程跟踪报道。


   大有不是法院审案,是考验法院的味道。


   二、媒体搜索热门话题   报道因裁判文书公开程度的提高,媒体可以很容易得到有些法院生效文书中报道素材,进行挖掘后,加以宣传报道,引发关注,如王立军贩卖玉米案。王力军一审被判缓刑后,自己都接受了案件结果没有上诉,然而公开的裁判文书经媒体曝光后引起关注。


   王力军事后都大感意外。


   三、当事人主动媒体爆料   有些当事人为达到扩大案件影响,制造舆论压力,进而影响或监督案件结果,主动找到,媒体曝光在审案件或已结案件结果,甚至花钱雇佣媒体记者。如散布于各大论坛的欢迎媒体采访的举报信、上访案件。


   大有出事找媒体,案件胜一半的味道。


舆论炒作不会改变法院依法办案_法眼观事


  其实早在2012年,最高法院就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其中就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媒体监督本身就是法院接受的社会监督内容之一,媒体报道与法院裁判并无矛盾。


  新闻媒体对案件审判实现公众知情权,扩大案件审判的公开性,促使公正高效的审判案件方面有积极作用,但也应看到,某些片面报道、误导性宣传、干预性定性的新闻炒作报道,也给案件审判、法治宣传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媒体监督对于之所以需要专门在联合发文中强调,正是因为在正常媒体新闻监督与法院依法独立裁判实现过程中,发生了不正常的扭曲。


舆论炒作不会改变法院依法办案_法眼观事


  有些媒体迎合观众心里,以情代法,煽动性言论引发舆情;有些媒体偏信一方当事人的单方陈述,对案件事实片面报道;有些媒体法律认识不求甚解,片面引用某些律师意见给案件法律定性;更有些媒体收人钱财,专门搜集法院、法官负面新闻,以攻击者态势进行报道。


  在人人都是新闻媒体的时代,各方媒体、网络平台发布、留言铺天盖地,无所不在。五部门颁布的“不得因舆论炒作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决”规定,正是对目前媒体报道评论案件日益扩大化的正面权威回应,其中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告知社会公众,法院在欢迎正常媒体监督报道的同时,对于媒体报道引发的舆论炒作压力,不会作出违法裁判。二是告诫法院、法官,尽管舆论压力喧天,依法独立办案才是职业底线。


舆论炒作不会改变法院依法办案_法眼观事


  不可否认,媒体报道的案件在引发上级法院重视方面,确实取到了作用,如聂树斌案、王立军贩卖玉米案,媒体的报道是案件引起上级法院注意进而再审的重要渠道。但在其后的法院审案过程乃至案件结果上,绝不是媒体炒作所能决定的。法治社会,绝不会允许出现舆论炒作决定案件结果的情况。否则,就不是法治社会了,而是媒体裁决社会了。


责任编辑:法眼观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