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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24条”解读:法庭将是考验法官、律师责任心和能力的战场!_北京杨文战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杨律师说法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03
摘要:以前审理此类案件,很多债权人只列具名一方为被告,法院往往也不主动追加未具名一方为被告,就作出判决或调解书了。甚至有的法院,直接在执行时追加未具名一方为被执行人或者直接执行了夫妻共同财产。这就给虚构和

以前审理此类案件,很多债权人只列具名一方为被告,法院往往也不主动追加未具名一方为被告,就作出判决或调解书了。甚至有的法院,直接在执行时追加未具名一方为被执行人或者直接执行了夫妻共同财产。这就给虚构和串通形成的债务带来的便利,也让未具名的一方丧失了质疑和举证的机会。

按《通知》要求,这类案件今后在审理时就会通知未具名一方,如有异议,当时即可审查。

请特别注意这里还有一个要特别重视的词――本人。此类案件,要求各方当事人“本人”亲自出庭!

在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中,有要求当事人本人出庭的要求,其它案件通常并没有这个要求。之所以这里要求“本人”,其目的正是为了“当场辨真假”!

以往的很多串通、虚构债务的案件,很多当事人本人不到庭,委托代理人出庭。如果让这些人亲自到法庭来,其中会有部分人退缩,不敢亲自到法庭来说谎。即使敢来,如果法官或对方当事人有一定技巧的当场查问细节,在法庭这个气场下,一些谎言也更容易暴露。

2、不得在执行中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通知》中强调“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堵住了在执行中追加未参与诉讼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途径,要求必须经过审判程序。

也就是说,对个人负债,如果债权人想让债务人配偶承担债务,应该直接在诉讼中将未具名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或在审理中追加为共同被告。

三、对债务是否真实的判断考验的是法官和代理律师的责任和能力

《通知》指出,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杨律师认为,这些地方就要见到“细节”的真功夫了,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主张存在债务的一方,怎么通过细节来举证债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否定债务的一方怎么去找出对方陈述中的问题?审理的法官如何判断双方的举证和质证?

法官不能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简单认定债务的存在,必须综合考察其它案情细节。

一句话,今后此类案件,法庭上应该是“细节决定成败”!这极为考验代理律师和审理法官的责任和能力!

  四、加大法官依职权调查的力度,以求最大限度查证相关债务的真实性!

  《通知》中最有新意的一部分规定,应该就是针对法官依职权调查的相关规定。

  “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目前的审判实践,对于案件事实法官更侧重“谁主张谁举证”,依职权主动调查得并不多。即使是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没有足够的理由,法官也未必同意去调查。

对这一点,很多没有诉讼经验的当事人很不适应,即使是专业律师代理的案件,由于虚构和串通债务的案件涉及的证据及线索,需要向银行或相关不太配合的证人及单位调查,导致未具名一方举证非常困难。为打击串通和虚假诉讼、准确查明事实,按《通知》的精神,今后此类案件,当事人能提供线索的,法院应依申请调查,而且视案情,法官也要注意依职权查明相关事实的真实性。

 五、对非法债务的不保护范围更明确。

赌债等非法债务不予保护,这个规定并无新意。但是,在这个认定在实践中也不是那么简单的。

比如在赌桌上直接欠的赌债,当然不合法,根本就不受保护,这个没有争议。那么,如果是借债用于赌博呢?债权人并不是赌博的参与者,这笔债权要不要保护?再进一步讲,如果债权人主观上是善意的,被债务人骗了,债权人根本不知道债务人借债用于赌博,这种债务,债权人要求夫妻共担的,要不要保护就容易有争议了。

对此,《通知》作出了明确规定,都不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这个内容,应该是补充规定后第三款的真正内涵。

 六、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

另外,从《通知》内容来看,今后法院会加大对串通、伪造债务的打击力度。这个打击范围,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

“除了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以外,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还有一点,应该是专门送给律师的:“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除依法制裁外,还应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也提醒广大律师同行注意,除了不要主动参与虚假诉讼外,接受委托和从事代理活动,也要谨慎注意,避免被人利用!

责任编辑:杨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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