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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治学的几点学习心得_莫大可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耕思辑录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17
摘要:这些价值体系对群体的塑造,影响着一个政权的合法性问题,而政权的合法性问题实际上就是处理如何维持一个群体的长期稳定合作状态的技术问题。比较常用的仍然是韦伯的个人魅力型、传统型和法理型三种合法性基础的分

这些价值体系对群体的塑造,影响着一个政权的合法性问题,而政权的合法性问题实际上就是处理如何维持一个群体的长期稳定合作状态的技术问题。比较常用的仍然是韦伯的个人魅力型、传统型和法理型三种合法性基础的分析方式,以及这种分析方式的各种优化和变形。

事实上,没有一种政权是单纯的韦伯所给出的三种形式之一,都是一个三者混合的复杂体。因此,也只有对这样一个复杂整体的细致分析才能在更加技术也因此更加有效的层面上解决问题,而不是大而无当的摆观点。

五、政治结构与功能

目前常见的分析政治结构的模型简单归纳起来是这样的:

群体被分成民众和政府:政府对民众输出决策和行动,民众向政府输入支持和要求。决策和行动是会以多种形式来输出的,民众的支持和要求也是可以通过个体、团体等等方式以不同的渠道输入给政府的。

一个政治结构的设置就是要保证这样的输入和输出的有效性。这其中无论是政党还是社团,都是为了实现输出和输入的有效性而设立的。同样的无论是一党制、两党制、多党制,还是权力分配上的总统制、半总统制、议会制等等等等,这些复杂的并且需要讨论的制度,都是以上述目标的有效实现甚至是高效率的实现为最终目的的。因此,可以说,在这样的过程中,实现此一目的是其最终的根本,任何一种制度在这样的过程中都是不具有比别的制度更高的价值地位,只有谁更有效,谁更能够适应具体社会环境更有利于整个结构的输入输出的畅通。

一直以来关于政治结构设置的争论都存在着。无论是从国家的形态到政府的形态,政党的形态,社团组织的形态等等,从根本上说,这种悬隔起地方性社会群体因素而以外在标准作出判断的争论,不过就是借着几个外国人和他们的思想的尸体还来的魂之间的毫无意义的争吵而已。近几年,当人们逐渐认识到这一点之后,这样的争论也在逐渐的从学界消退,转而成了公知领域拿来当做廉价的“思想品”大旗虎皮的工具。

再如政治结构的动态运行,即政治行为的施行及评价。常见的理论中,政治行为笼统的可以分成政治管理行为方面和政治参与行为,管理行为中的分工、程序及权责,参与程行为中的公平与平等。都不是能够以一个外在的标准来简单衡量好坏的。而是必须将这样的政治结构重新置放,或者更确切的说把政治这种主要社会关系放到具体社会关系中加以考量来作为思想前提的。

六、小结

1.一般性中的特殊性:政治学研究中的应该并不是没有应用限制的。不可能在一地的应该就能够在另外一个地方不加反思的直接作为外部判断标准去使用。政治学的研究是需要在对具体社会环境的细致研判后,分析某种制度应用后对整个群体合作所带来的影响有一定预测后,才有可能对其加以判断的。

2.动态性:政治学研究的并不是一个静态的一成不变的群体,而是一个一直因各种复杂因素导致各种复杂变化的不断变化的群体。因此,这样的政治学研究也注定是要以一种动态思想方式去思考问题的。比如一项政策或者一项法律的施行并不是逻辑上行得通就能了事的,它必须是能够在社会生活的挤压过程中,在历时性的思想试验中得到充分思考的政策或法律。

3.复合性:学科划分如此细致的当下,人们习惯于用这样的语句开始自己的思考:从法学的视角看……,从经济学的视角看……,从社会学的视角看……,如今更加细分,从刑法学的视角看……,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看……。这样的说法在带来了某种专业化的同时也在设置思想的障碍,一旦法学人的思考被经济学人声称“不专业”,那几乎就是在未经全面审视的情况下直接判定理论无价值。而事实上没有宏观的整体视角的观照,任何单一专业化的逻辑自洽都会在复杂社会关系中带来不可预测的后果,毕竟,这个社会不是被格式化成了泾渭分明的法学社会,经济学社会。而这种复合性能够通过多种理论对政治结构,政治行为,政治决策的全面分析来实现。

责任编辑:耕思辑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