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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综合执法”泼瓢冷水_龙口刘建昆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9
摘要:当前,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推进综合执法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之中。比如山东,先后在青岛市黄岛区进行国家试点,在高密、滕州等地进行省级试点;烟台经济开发区市级试点。貌似高效、迅捷的执法体制,其实背后存在很大的隐忧。因为,头些年的相对集中行

给“综合执法”泼瓢冷水_龙口刘建昆


当前,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推进综合执法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之中。比如山东,先后在青岛市黄岛区进行国家试点,在高密、滕州等地进行省级试点;烟台经济开发区市级试点。貌似高效、迅捷的执法体制,其实背后存在很大的隐忧。因为,头些年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也好,现如今的综合执法也好,这种行政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其实都解决不了一个根本的法律问题:“竞合”。想象竞合与竞合其实不仅仅存在与刑事司法领域,在行政法领域存在的更多,但是相关理论研究反而少得多。

且不说即将合并到综合执法的国土、工商、环保、公安、水利、交通等部门立法本身与住建部门就存在职能交叉、竞合,单单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千头万绪,其中的竞合大量就存在:从法律位阶来讲,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级和副省级城市的地方法规,立法法修改以来,各设区的市又取得地方立法权,这些不同级别的法规规章,内容上存在大量的竞合;从时间角度来说,有调整面向未来的规划包括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性规划,以及调整规划实施完成后市政设施等各种单行公物法规的竞合;从综合性法规和细部法规来讲,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综合性强、涉及方方面面工作的法规与国家标准,与单行的公物竞合;加之还有的地方专门规定了更加综合的《城市管理条例》之类的地方法规,更加重了这些竞合。

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之后,如何妥善处理这些竞合?目前看并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我感觉,最大的可能仍然是部门利益会继续作祟。在本部门内的执行多个法律法规规章出现竞合的情况下,执法机关作为理性经济人,一定会选择对本部门最有利、最便捷的法规和执法程序来执行,而不太可能根据法律理论,采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择一重断处”“数犯并罚”等法学理论综合衡量,采取最合乎法理的办法来处理,而更有可能挂一漏万。这样一来,层层叠叠的竞合法规之间的冲突表面上看解解决了,实际上弊端反而增加了。

立法的科学性、体系性、圆满性、准确性是“严格执法”的根本前提条件。党中央提出“科学立法”,是不能单纯依托执法体制调整来解决的。无论是作为“城市管理执法”的中央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建设部也好,还是作为极力推进“综合执法”的中央编办也好,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立法科学化的问题。按照“改革应当立法先行”的思路,作为国家立法机构的全国人大应该根据党中央的部署,积极研究解决部门立法冲突与竞合,要么积极推进修订单行立法,灭绝立法上的竞合和冲突;要么采取综合立法,同时废止与综合立法冲突的一切法律、法规、地方法规、规章,以期综合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统一,庶几可以达到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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