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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执行中变更、追加规定_三宝弟子若木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若木锦天城南京李自刚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6
摘要:最高院执行中变更、追加规定 (简易图表版) 一、 法定原则 当事人的变更或追加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第 1 条) 二、 申请执行人的变更或加入(司法解释用 “追加”不确切) 事由 主体 法条 1 、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 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等 第

最高院行中变更追加规定

(简易图表版)

一、法定原则

当事人的变更追加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第1条)

二、申请执行人的变更或加入(司法解释用“追加”不确切)

       事由

       主体

 法条

1、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

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等

2

2、公民被宣告失踪

财产代管人

2

3、公民离婚

享有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配偶

3

4、法人或组织终止

承受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

4

5、法人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

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或组织

5

6、法人或组织分立

依分立协议承受权利者

6

7、法人、组织清算或破产

依法承受权利的第三人

7

8、法人机关被撤销

①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

8

②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

③上述两点均无的,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

9、债权转让

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债权

9


     事由

主体

法条

1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

①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等

10

②继承人等放弃继承等,直接执行遗产

2、公民宣告失踪

财产代管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

10

3、法人或组织因合并终止

合并后存续或新设者

11

4、法人或组织分立

新设者与原承担连带责任(有协议除外)

12

5、个人独资企业

追加投资人

13

6、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13

7、个体工商户的字号

直接执行经营者的财产

13

8、合伙企业

追加普通合伙人

14

9、有限合伙企业

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有限合伙人未缴范围

14

10、法人分支机构

①追加法人

15

②仍未清偿,直接执行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11、有分支机构的法人

直接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

15

12、法人股东未缴或未足

股东在未缴范围内承担责任

17

13、法人股东抽逃出资

股东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责任

18

14、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该原股东或依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19

15、一人公司

不能证明二者财产相互独立的,股东连带

20

16、公司未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致无法进行清算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连带)

21

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连带)

17、法人或组织被注销或被吊销等

无偿接受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22

18、法人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在登记机关第三人书面承诺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

23

19、第三人向法院书面承诺代为履行的

第三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

24

20、法人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

第三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25

三、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追加

四、程序保障:

1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

260天审查期限。

五、对被申请人(第三人)的财产保全:

1、法院审查变更、追加申请期间,财产保全准用审理中财产保全。

2、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财产保全准用诉前财产保全。

六、复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略)

责任编辑:若木锦天城南京李自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