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为严惩儿童性犯罪,韩国政府曾将儿童性犯罪的最高刑期由15年调至50年。2011年7月,韩国首部针对严重性犯罪进行化学阉割的法案获得通过。今年5月21日,韩国法务部首次对娈童癖惯犯朴某正式实施药物阉割,为期3年。韩国也成为亚洲首个实施化学阉割的国家。 日本:援助交际常常导致性犯罪。为此,日本早在1999年设立了儿童买春及儿童色情处罚法,规定如果通过金钱让未满18岁的儿童提供性交或者性服务就被看成是“儿童买春”行为。与未满18岁的儿童进行性交或者猥亵行为时,无论有金钱往来与否都要受到处罚。 美国:1996年5月17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梅根”法案,随后该法案在美国各州普及开来。“梅根”法案规定,为避免有犯罪前科者出狱后继续危害社会,警方会录取强奸犯的指纹、气味和DNA等资料,并永远存档保留。强奸犯出狱后,他所在社区的警方还会将其照片、住址、外貌特征等个人信息放到网上以供读取,提醒公众留意防范。2004年,《梅根法案》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性侵儿童的罪犯,假释期间须佩戴手腕警告标志与电子追踪器。若一个人曾经犯案两次以上,出狱后还必须每3个月前往警方接受一次问询,甚至胡须、发型等体貌特征有所改变时,也必须及时向警方报有五个州允许对强奸幼童者判处死刑。在美国,警方对儿童从事色情活动的打击始终严厉,甚至连家中藏有儿童色情照片都属于犯罪行为。 多国采用“去势”刑罚:从60年代开始,欧美各国就曾考虑对强奸犯用阉割去势来取代服刑,并开展了各项实验。在一些国家,强奸罪的惯犯如果想要假释,就必须先去势。去势有两种:一种是永久的(手术阉割),一种是临时的(注射药物)。澳大利亚早就立法批准了,因为有82%的居民同意这一法案。德国在1969年立法,根据该法,25岁以上的强奸犯可以自愿选择化学药物去势。瑞典在1993年立法,批准对强奸犯实施去势。美国加州早在1996年就立法批准对强奸犯实施化学药物去势,1997年,佛罗里达州也通过了相似的法案,对要求假释的重犯强奸罪的犯人实施去势。2009年11月,法国开始了一项对服刑强奸犯实施化学药物去势的试验项目。 女童遭性侵,不仅暴露了家长监护的缺失,也折射出防性侵教育的不足。有的父母完全没有考虑过孩子可能存在的危险;有的父母在孩子怀孕很长时间才发现,而且没有往遭性侵的方面想;很多孩子遭到性侵后不知道该怎么办,这些都反映出父母防性侵意识的薄弱。保护儿童,最重要的是“防治结合”,尤其是提高孩子和家长的防范意识。 法律在一步步完善,一套法律的变更和完善背后牵动着无数的体制和利益,我们不可操之过急,只盼社会昌明,这般的恶性事件不要再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