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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徽州诉讼社会的文书解读 ——《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研究》出版_天人上家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0
摘要:2016-08-03 古籍新书报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学界有关明清中国“诉讼社会”的研究课题日益受到关注,随着一批包括淡新档案、巴县档案、南部县档案、冕宁县档案以及徽州文书等在内的诉讼档案资料相继公布,将相关研究进一步推向深入。其中徽州诉讼文书跨

2016-08-03古籍新书报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学界有关明清中国“诉讼社会”的研究课题日益受到关注,随着一批包括淡新档案、巴县档案、南部县档案、冕宁县档案以及徽州文书等在内的诉讼档案资料相继公布,将相关研究进一步推向深入。其中徽州诉讼文书跨越明清两代,既有官府的诉讼卷宗,也有民间收存的诉讼文书,更是长时段、全方位地了解明清及近代中国诉讼制度与地方社会变迁的一个基石与重要参照。

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阿风研究员撰著的《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研究》由上海古籍版社版,该著通过对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的深入、系统研究,尽可能地观照了明清“诉讼社会”的历史背景、诉讼程序、典型案例、法律观念等方方面面,堪称近年关于明清诉讼文书研究的一部集大成式的佳作
   全书内容由九章构成。第一章介绍了徽州的历史地理,说明存世徽州文书形成的空间特征,考察了徽州文书的发现、收藏、整理与研究情况,梳理了徽州诉讼文书的学术研究史。第二章、第三章分别从“存在形态”与“诉讼过程”两个角度对徽州诉讼文书进行了分类。第四章考察了明清时代的诉讼程序。第五章分析了明清时代徽州人的诉讼书证观念。第六章考察了徽州的诉讼费用与讼费合同文约。第七章至第九章是明代的诉讼个案研究。附录一选编整理了部分徽州诉讼文书,附录二从京控的角度探讨了清朝的诉讼制度。全书在对明清徽州诉讼文书进行全面搜集、整理并考释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诉讼文书的存在形态及其分类,考察了徽州诉讼文书产生的时代背景,进而探讨了明清时代的诉讼制度。
  《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研究》对徽州诉讼文书的整理,既恪守传统学术之考证求真,亦借鉴包容法学、历史学、文献学、文书学等现代学术研究方法,力求向读者提供一个文字资料准确、考释规范详尽的定本,以方便学者研究。书中选录的文书均为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的典型案卷,可谓目前学术界整理出版的第一部关于徽州诉讼文书的资料选辑。相较于以往的关于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的研究撰著,本书在诸多方面均有可圈可点的研究亮点,体现了著者学术创新的功力和研究视角的独特。
   首先,提出徽州诉讼文书分类的新标准,推动明清地方档案研究的深入。研究文书档案,首先要了解文书档案形成的历史语境,包括史料的存在形态、来源及性质等,这样才能深入了解其史料价值,从而更好地利用这些资料进行研究。现存的徽州诉讼文书作为民间保存的资料,种类繁多,格式不一,内容多样。因此,科学地对文书进行分类,明确各类文书的性质,成为徽州诉讼文书研究走向深入的重要前提。
   对于徽州诉讼文书进行科学分类,需考虑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诉讼文书档案的保存形态和史料来源;二是当时的诉讼制度与诉讼过程。本书正是在充分考虑存世徽州诉讼文书复杂性的基础上,首先根据徽州诉讼文书的保存形态与史料来源,将徽州诉讼文书分成为官府文书、民间文书及介于两者之间“抄招帖文”与“执照”;其次则按照诉讼进程,将各种散件文书分为告状(词)、诉状(词)、票稿、传讯票、结状、保状、提讯名单、堂谕、甘结等不同类型。
   这一分类标准既考虑到诉讼文书的内容,又注意了诉讼文书的存在形态,将纷繁多样的徽州诉讼文书归类到不同的范围内,既不会割裂文书的完整性,又充分考虑了文书的不同性质。这种新的分类标准推动了明清诉讼文书研究的深入,对于其他地区明清地方文书档案的分类与研究也具有借鉴意义。
   其次,以文书实例探讨诉讼程序,阐述了明清两代制度构造的差异。以往的明清诉讼制度,特别是明代诉讼制度研究,主要依靠国家律典及正史的记载,而对于法律在实际过程中的执行情况,则缺乏系统的分析。
   《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研究》在引用大量文书实例的基础上,直观地说明了国家法律在民间的贯彻情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例如,明太祖朱元璋在《大诰》中规定:地方官员传讯民众,发出牌票后,要“三呼而不至”,方准地方官派遣差役前去拘拿。现存明代中后期的徽州诉讼文书中的传讯票明确记录了一种三段式的传讯方法,实际上也体现出《大诰》中的理念。
   本书还对以往研究相对薄弱的明代诉讼程序,特别是上诉与越诉程序进行了考察,探讨了府职官(知府、同知、通判、推官)、监司职官(巡按御史、巡抚以及兵备道)在上诉案件的审理与执行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本书特别指出,清初随着府的专职司法官员——推官的裁撤以及停止御史巡按,削弱了地方的司法与监察职能,这也成清代中期以后积案增加以及京控扩大化的制度性原因。
   再次,结合诉讼文书,对明清诉讼社会进行历史学的考量。现存徽州文书原来多是个人或宗族收藏的资料,当时人们收藏、整理这些文书,具有一定目的性。透过现存的徽州诉讼文书可以发现,在明清时代的不同时期,诉讼纷争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与社会的变迁密切相关。
   本书从整体史研究的广阔视野出发,通过对诉讼文书的分析,追寻了诉讼纷争的社会时代背景,通过对于明清时代一系列诉讼个案的分析,发现明朝中前期的诉讼多是一种个人之间的争继、争田案件;明代中后期的嘉靖时期,宗族间大规模的争坟、侵塟、盗卖墓产、图谋风水的诉讼案件开始频频出现,例如,嘉靖八年发生的歙县杨干寺之争,持续八年之久,甚至到京诉告;明朝万历十年前后,伴随着国家的土地清丈与赋役改革,“争田”、“争役”案件不断增加,这一时期徽州诉讼最为频繁;清代中期,围绕“雍正开豁世仆谕旨”的颁布与实施,徽州地方的主佃纷争则达到了一个高潮。
  《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研究》指出,在徽州地区,宗族的发展与国家政策的调整,成为健讼产生的重要原因。明清时代徽州的健讼现象,不仅为着经济的目的,实际上也是宗族寻求国家认同的过程。本书以茗洲吴氏、呈坎罗氏、柳山方氏、珰溪金氏等若干徽州宗族的诉讼纷争为个案,指出这些纷争的发生与国家的政策变动——如明初的土地清丈与大造黄册、洪武二十四年的寺观归并令、嘉靖十五年夏言奏请允许臣民祭祀始祖以及张居正改革等之间有着密切关系。同时本书还指出,在徽州宗族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无论是墓地争讼,还是保存各种公私文书,其目的都是为了寻求国家对于宗族统合行为的确认,所谓明代徽州“健讼”,实际上就是宗族寻求国家认同的过程。作者的这一独特见解,将存在于明清时代,包括徽州在内的许多地区的“健讼”问题提升到了一个高度,为更好地认识“健讼”问题提出了新的思路。
  又次,结合诉讼文书内容,对明清诉讼理念和程序进行社会学的解读全书不仅聚焦诉讼文书的内容与诉讼制度的变化,而且通过诉讼文书来分析当时人的诉讼理念与法律观念,并研究中国明清诉讼制度建设与国家法规在地方的贯彻,进而说明传统中国法的特点。如以徽州诉讼文书为中心,结合法律的规定,关注明代民事诉讼程序中老人理讼、知县听讼的作用,同时重点考察了府、巡按御史、巡抚等职官在明代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并分析了明代民事案件的京诉程序,开明代诉讼制度研究之先。
   本书对于明清两代地方司法制度、监察制度的变化的研究,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书指出,明初朱元璋“惩元季吏治纵弛”,加强对于对官吏的监督是其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包括地方三司分权、御史巡按、六科参奏等制度的确立无不体现出这一点。而清初为了加强督抚事权,不惜停止御史巡按,雍正元年又实行“台(都察院)省(六科)合一”,结果就是在明代政治中“纵横已极”的监察官员权威丧失殆尽。这不仅削弱了清朝政府对于官员监察的能力,而且使得本来由巡按御史承担的清理词讼职能上移到中央,这也成为清朝中后期积案增加、京控扩大、督抚坐大等弊端形成的重要原因。
   当然,本书关于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的研究主要基于部分典型案卷的分析,更全面的徽州诉讼文书的整理及不同视角的研究面向,我们期待著者及学界的进一步深入探讨。
 

《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3月出版定价:108.00元

责任编辑: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