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的一则标的额为200万元的小案件,在全国掀起了大波澜,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简单的说,温州一个负债达214万元的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取得4位债权人的谅解,最终只需偿还3.2万多元。214万变为赔偿3.2万,除了数字的悬殊外,真正引起媒体和社会关注的是,这起案件被认为是我国“个人破产第一案”。
经债权人同意一次清还1.5%,六年信用考察期
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温州平阳县人民法院联合通报:债务人蔡某是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对企业214万多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月收入约4000元,名下财产仅有现就职的瑞安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1%股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蔡某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由于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孩子正就读于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平阳法院于今年8月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多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如果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平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寿兵:“在这个原方案的基础之上,一次性清偿的基础上,然后设定6年的信用考察期,这6年当中,如果说他的家庭收入超过必要开支的50%,部分拿出来偿还这些债权人。”
参与表决的4名债权人在充分了解蔡某经济状况和确认其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了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与此同时,作为对债务人的一种惩戒,平阳法院对蔡某发出行为限制令,在信用恢复之前,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以及法院限制的其他行为。
“个人破产第一案”提供多方共赢的债务清算模式
破产,在大家的印象之中往往是经营不善企业的专属,常常被忽略的是自然人,也就是个人会因为企业破产的连带责任而产生担保债务问题,个人如果没有钱偿还债务,怎么办?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从司法救济渠道说,债权人一般还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这容易造成两个方面的弊端:一方面,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使判决很难执行。另一方面,个人资不抵债后,往往出现债权人想方设法苦心追债,债务人如惊弓之鸟四处逃债的局面,影响到了社会稳定。个人破产制度也这个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今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这次温州平阳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之所以引发舆论高度关注,正是因为此案是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温州中院执行局局长陈卫国表示,当前,我国个人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许多“执行不能”的案件既影响了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同时,扼制了破产债务人的创业创新动力,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僵尸人”。探索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可以在传统的对债务人“穷追不舍”的执行模式之外,提供了一个多方共赢的债务清算模式。
陈卫国:“假如这个被执行人是诚信的,他所有的财产都已经执行完毕,他确实没有偿还的能力,而且他这种诚信的情况得到了债权人的认可和同情,我们通过一个机制的建设,让他们走出一条路子。”
让创业失败者看到二次创业的“希望”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温州法院公布的案例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使人们看到创业之后可能失败的风险,但也有东山再起的希望。燃起二次创业的希望很重要,对社会的和谐也好处。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认为,个人破产法将是对我国破产法体系的重要补充,制定意义深远。从微观视角来看,健全自然人破产制度一方面能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另一方面可以警示债权人减少对没有能力的人放贷;从宏观角度来看,自然人破产制度有助于清理市场信用垃圾,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也有人质疑是否会导致刻意逃废债,针对各方的担忧和顾虑,温州中院执行局局长陈卫国表示,法院在清理程序各环节设置了严格的审查把关标准。包括对家庭财产的深入调查、设置附条件的清偿方案,并且将对逃废债等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惩戒。
陈卫国:“一旦发现有逃废债等违法行为的时候,我们要恢复原来案件的执行,并且予以相应的处罚、惩戒,这些措施都是为了彻底打消部分不诚信的债务人侥幸的心理。”(央广记者张国亮、浙江台记者林璐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