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7月 13

郑州万科广告侮辱女大学生 违反广告法条款及面临的处罚

今日有网友发微博称:万科城做营销可以这么点名侮辱郑大学生吗?想要借势郑大的春光、郑大的樱花,却要用这么LOW的广告文案,为了博取众人眼球不惜砸了自己的品牌吗?还把这样的广告做到地铁上,是要让郑大学生都骂你们?

该微博配发了一张图片,图片文字为:“春风十里醉,不如树下学生妹”。图片显示这是项目位于郑州西郊万科城的一个广告。

那么这个广告违法之处在哪?

一、广告法第一章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七款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三、广告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七款.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违规主体都有谁?

一、广告主:郑州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广告经营者:广告代理公司
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广告发布者:该广告资源所有者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将面临何种处罚?
根据广告法规定,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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