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Johnson v. M’Intosh一案的判决中宣布:印第安人,一律不得拥有土地。
最高法院对土地的“产权”与“占有”作出了明确的区分,认为印第安人虽然表面上“自古以来”占有了土地,却始终不具备真正的“产权”。 为什么呢?
判决书原文写到:“居住在这个国家的印第安部落是残暴的野蛮人,他们对土地的占有是(对这个国家)的战争,剥夺他们对自己土地的占有,就是让这个国家脱离荒蛮状态。” “…the tribes of Indians inhabiting this country were fierce savages, whose occupation was war…To leave them in possession of their country, was to leave the country a wilderness”那么,既然这个土地不是印第安人的,又该是谁的呢?
美国最高法院有理有据地回答道:当然是我们的!我们的!为什么呢?因为法律上获得土地所有权的方式,可以是通过“发现”(discovery)。
一片处女地,你发现了,就归你的,看上去很公平。我们的祖先乘着五月花号而来,开疆辟壤,这就是我们的昭昭天命。但难道不是印第安人先发现的这片土地吗?最高法院有理有据地解释道,并没有什么卵用,因为这个通过“发现”来获得所有权的权利,传统上只属于基督教徒。信基督的英国人发现了这些土地,所有权就属于英国人;美国通过独立战争从英国人手里得到了这些土地,所有权就归美国人。
–Johnson v. M’Intosh一案,原本是为了处理一起英国“遗老”和美国新贵之间的土地纠纷,原告是一批在独立战争后赖着不走的英国人,向印第安人买了一片土地想在美国发展,被告则声称这片土地是美国政府转让给自己的,最高法院为了证明英国人的土地买卖无效,直接扔了王炸:印第安人本来就没有所有权,你们的买卖无效。
印第安人,并没有参与这次诉讼,却莫名其妙重重地挨了一枪。
然后,各州纷纷醒悟过来:原来这些土地不属于印第安人啊!
本案过后的十年间,各州纷纷驱逐居住在自己土地上的印第安人,将他们驱赶到当时满是毒蛇猛兽杳无人烟的偏远地区,他们走过的路,被称为“眼泪之路”,Trail of Tears, 或者“死亡之行”,Death March. 其中,被强制迁徙的一万六千名切罗基(Cherokee)部落印第安人中,有大约4000人死于路途中,这在当时,可是“依法办事”。Cherokee,这个词的另一种音译是“切诺基”,没错,就是一种吉普车的名字。
美国,在历史上是一个非常尊重人权,保护个人自由的地方,但首先,你要被他们定义为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