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建设学科国际经济法研究室和北京仲裁委员会PPP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PPP合同性质及争议解决机制研讨会–暨第二届社科仲裁圆桌会议”在北京召开。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上海大学、外交学院、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理论与实务部门的专家参加了此次仲裁圆桌。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助理研究员毛晓飞主持了开幕式。国际经济法室主任、最高法院特约咨询员刘敬东研究员致开幕词,对各位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感谢北京仲裁委员会林志炜秘书长对仲裁圆桌的大力支持,并介绍了此次会议召开的背景与意义。
上海大学法学院沈四宝教授主持了会议的第一单元。他表示对仲裁圆桌的支持,并回顾了社科院法学所在中国仲裁历史上发挥的作用。
外交学院卢松教授讨论了法律思维中识别与分类的关系,并且就仲裁法中有关于不可仲裁争议的规定进行了分析。仲裁法规定,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而不是行政合同。
通商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赵杭谈及,德国法中的行政合同可以由行政部门的公法机关与私人或社会团体的私法法人来签订。此类合同纠纷解决的关键在于争议的标的物。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陈建副秘书长分析了PPP合同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变迁及其民商事性质。
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谭敬慧主任表示,自己已经处理过几百个PPP合同项目,提出可以根据此类合同的特性使之通过立法成为第三类合同的类型。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认为,要理清PPP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商事合同,需要分清双方之间的关系和一方主体一侧纵深关系,法律的因果关系不能放得太长。此外,还要考虑PPP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吸收民间资本作政府难以完成的事务。
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原总法律顾问黄瑞主持了会议的第一单元。她指出,现在有关PPP项目的立法已进入了国务院的立法计划,同时,《特许经营法》也已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此次研讨会正当其时。
环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雪华分析了特许经营协议中“特许”概念的本源是“让步”,是政府将一定的权力让渡出来。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纠纷,应当既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行政诉讼法并未排除PPP合同争议寻求其它纠纷解决的方式。
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希佳介绍了在英国和德国类似PPP的合同纠纷都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解决。法国的法律规定更为复杂,但就具有国际性质的PPP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方式。
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秘书长兼副院长姜丽丽认为分析PPP合同纠纷的可仲裁性应当从多层次切入,包括分析仲裁法中关于仲裁范围正面规定的要件、PPP争议是否适合仲裁以及PPP纠纷仲裁解决的能力评估和拓展问题。行政诉讼在PPP的合同纠纷的救济能力有限,在某些情况下也不利于保护政府方的权利。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处长甫永恒介绍中建涉及的PPP项目主要集中在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园区开发、保障性安全工程等十几个方面,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合同比例占大约30%。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企业的PPP项目要走向国际,如果不能解决在国内的仲裁问题,那么将对企业在国际层面约定国内机构仲裁产生不利影响。
闭幕式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丁建勇处长主持。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林志炜秘书长致闭幕词,感谢各位专家的参与,认为社科仲裁圆桌会议是一个非常好的平台,聚集了众多重量级的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平台的讨论也非常理性与客观,使得今天的圆桌会议具有非常的重量。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私法研究室副主任李庆明副研究员、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何晶晶副研究员、国际经济法研究室孙南翔助理研究员、国际私法研究室傅攀峰助理研究员参加了本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