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信息透明化,公开化,信息查询渠道畅通化,可以让债权人及时了解公司资产的走向,及时发觉损害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资产转移和流失行为,以并债权人可以及时追偿债务或进行法律救济,这也有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随着时代的发展,很多公司建立的企业内部网站,通过企业内部网站公开企业资产状况,是信息披露的一种,当然,也可以通过公告栏等形式公布公司资产状况。 3、完善公司资产登记制度 资产登记制度是公司法规定的一项基本要求,以往登记机关一般采取股东申报,登记机关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即可予以登记,而且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登记机关的这种监督方式,很难起到监控公司资产流向的作用,因此资产登记制度必须对加以完善。形式审查很可能出现虚报等情形,因此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要对公司提供的资产状况加以核实,以减少虚报、谎报等情况的发生。登记机关年检的方式很难反映出公司资产当时的情况,所以登记机关必须缩短审查的周期,这样才能更清楚、真实的反应公司当时的资产状况,为公司资产信用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利条件。 4、建立中介组织法律制度 要想建立健康、有序的公司发展环境,单靠国家机关的行政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我们必须组织一切社会力量协助国家机关进行管理。社会上成立许多行业协会自己成立的组织,如验资机构。但是这些中介机构在实际中发挥的作用不大,他们的操作杂乱,没有规则加以规范。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即必须出台相关的中介组织法律对其行为加以规范,加强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为公司资产信用制度的完善提供支持。 结语 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过渡,是基于公司信用的科学分析和公司发展的市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所做出的合理、正确、科学选择,是公司法发展的历史必然。公司信用制度变化,不仅要求公司信用保证中介进行转变,更重要的是改变债权人的信用观念及立法者立法理念[6]。公司资产信用制度下,要求债权人不再迷信资本信用制度,而是以债务人公司全部实有的资产总额为依据,从整体上把握债务人公司的清偿能力,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立法者着眼于对公司动态的资产进行实时的监控,同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进行监控提供依据。唯有债权人转变信用观念,立法者转变立法理念,我国的资产信用制度才能得到完善,也才能为公司法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贡献自己的力量。 【注释】 [1]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第1页 [2]仇晓光.论公司融资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以信息资产与责任为中心[J].政法丛林,2011年06期:第23页 [3]《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 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4]徐敏.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内容与分析[J].法律专栏,2014年第1期:第12-14页 [5]赵旭东.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7-38页 [6]行佳佳.公司资产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北方工业大学,2009年,第24页 【参考文献】 [1]江东.信用制度-资产经营之本[J].经济研究,2003年第2期. [2]徐敏.公司法最新修改内容与分析[J].法律专栏,2014年第1期. [3]赵旭东.从资本制度到资产制度[J].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4]雷兴虎.现代西方国家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与中国公司法的选择[J].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 [5]钟君林.公司信用的法律建构与保障研究[D].福建.福建师范大学,2008年. [6]行佳佳.公司资产信用制度法律研究[D].北京. 北方工业大学,2009年. [7]金有元.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