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送达难,一是难在不易送达。因为此类案件一般都是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为逃避义务,主动来法院领取法律文书的人寥寥无几,法律文书基本上都是法院工作人员上门送达,耗费大量人力、精力、物力、财力。二是难在无法送达。不少案件如社会扶养费行政征收案件的被执行人常年在外务工,家中无人,也不知其去向;有些案件按照申请机关提供的信息,也找不到被执行人。三是难在出现“堆案”时送达工作量太大。个别行政机关因部门考核等原因将案件集中向法院申请执行,有时一次申请十几件甚至几十件,对此法院难以保证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7、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与法院人力资源匮乏导致执行难。 一方面,因城市化进程加快,行政监管力度加大,相关具体行政行为数量随之大幅增长,相应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亦不断增长。另一方面,对于大量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自身无权强制执行,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身强制执行为例外和补充”(4);而同时,行政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数量相对较少,司法资源匮乏,因此导致执行难。 四、实施《行政强制法》,做好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举措 要贯彻落实好《行政强制法》,破解执行难难题,做好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一)加强能动司法,敦促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要求申请强制执行,主动向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 主动与政府法制部门及行政机关联系,全面了解辖区内行政机关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的情况。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主动进行法律指导,系统讲授行政机关执法时在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要求,以及申请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准备的必需材料,避免发生因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或缺少催告这一前置程序而无法强制执行等问题。 (二)在既有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基础上,探索立法由法院委托行政机关代为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行政机关协助法院执行该类案件。 1、由法院委托行政机关代为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权包括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法院可将执行实施权委托给行政机关,受托行政机关必须按委托要求,以委托法院的名义行使委托职权,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实施,非经委托法院同意不得将委托职权再委托,接受委托法院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法院依法受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一般均可委托执行,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申请执行人的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本辖区以外的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不适用委托执行。 受托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自行决定实施强制执行,也可以与委托法院共同商定执行的方式方法。委托法院一经委托,一般不再自行实施强制执行,必要时,受托行政机关可以请求委托法院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法院可依受托行政机关的申请,签发执行调查令、协助执行通知书、搜查令、执行公告、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以及做出相关裁定、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等;受托行政机关如认为案件不宜委托执行或实施强制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解除执行委托关系(5)。 2、由行政机关协助法院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行政机关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审查后准予执行,而后行政机关协助法院做好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协助执行采取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和参与实施两种方式。经法院审查准予执行且不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罚款类、征收社会扶养费类、有关收费类等案件,行政机关在法院指导下负责实施执行;经法院审查准予执行且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对被执行人责令停产停业类、不动产没收类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行政机关在法院组织下参与实施执行。法院要求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和参与实施,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法院自行执行。 行政机关在负责实施执行过程中,可采取除司法强制措施以外的执行措施,如调查、做被执行人的工作、协调案件的解决等;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下落情况等后向法院提出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 行政机关在参与实施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下落情况等后向法院提出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由行政机关制定执行预案、牵头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执行领导工作小组、召开预备会议讨论执行预案,确定执行方案,最终配合法院完成执行工作。 (三)完善法院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强化优化法院队伍建设,改进创新法院执行策略和模式,加强对外沟通协调合作,加强对非诉行政执行的重视。 如何积极稳妥地办理好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既确保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有效执行,又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完善法院非诉行政执行程序是重要的一环。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非诉行政执行程序的缺陷,完善申请条件、立案受理条件、司法审查标准和方式,引入调查询问程序和听证程序、先予执行制度,建立执行中的协调制度、完善结案方式等都是当务之急。 同时,法院应强化、优化行政审判和执行队伍结构,注重改进执行策略和创新执行模式,主动与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加强与被执行人的沟通和协调,努力为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有利、有效地完成非诉行政执行工作。 (四)行政机关规范自身行政行为,加强与法院、其他委办局及行政相对人的沟通和联系,积极配合法院做好非诉行政执行工作。 行政机关应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使其行为合法合理,增强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行政决定的可能性。这样,既能减少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申请量,又能增加该类案件的执结量。要定期召开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邀请法院、政府法制机构、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人大代表等参加,听取法院在非诉行政执行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存在的问题、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同时,行政机关一方面应改变非诉行政执行为法院一家唱“独角戏”的认识误区,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联系,积极配合法院的非诉行政执行工作,为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提供所需的人、财、物和技术设备支持,以降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难度;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尽量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敦促其自觉履行义务。 结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