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其结果不是因沿袭原来《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关于申请期限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超过法定期限而不予受理,就是因没有催告程序而不被法院支持。还有的因补正催告程序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超过法定期限的。 2012年行政机关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的案件有近百起,但最后受理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只有26起。这些案件涉及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人民防空行政征收、公安消防行政处罚、环境卫生行政征收、工商行政处罚等领域,应该说,这些部门的执法是对《行政强制法》贯彻执行较好的单位。该年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量与往年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这应该与《行政强制法》出台后,相当比例的委办局不能与时俱进,及时按照该法的要求来规范本单位的执法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即便如此,这26起案件也因种种原因,执行效果不是很好,执行难难题很难破解。 (二)基本特征 从对2012年我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分析来看,可以得出办理该类案件时彰显出来的两个基本特征: 1、相关委办局对《行政强制法》的贯彻落实效果不是很理想。 没有关注该法的出台,忽视对最新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领会,导致行政执法效果不好;申请强制执行时又因期限问题或材料不齐备而被人民法院拒之门外,导致工作被动。 2、《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未有效改变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难问题。 《行政强制法》共七章71条,该法应归为行政法范畴,其主旨是对行政权的规制,对行政权的规定占了绝大篇幅,涉及非诉行政执行的主要是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仅8条内容;即便是这些内容也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还需在实践中检验。另外,导致执行难问题,还有诸多其他方面的原因。 (三)主要原因 对《行政强制法》在非诉行政执行领域的实施,之所以会呈现出以上基本特征,尤其是执行难问题,可以归结为以下因素: 1、行政机关法治意识淡薄、学习观念不强,导致执行难。 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实施,居然有相当比例的行政机关根本就不知道该法的存在,按照原有的思路和模式去执法,结果在程序、实体上存在很多瑕疵甚至硬伤,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内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因缺少必需的材料被裁定不予受理或不予执行,不能进入执行程序,行政决定的内容难以实现。 2、申请及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执行难。 第一,申请期限过长。在此期间违法现象不能消除,执行的滞后会导致违法行为的扩展,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损害,也使得行政行为的震慑作用降低。第二,执行的周期过长。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查——裁定执行或不予执行几个步骤。(3)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受理后,应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般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如有该法第五十八条三种特殊情形之一的,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其间还有对不服不予受理申请裁定或不予执行裁定的救济程序,费时耗力可想而知。 对应在多长时间内执行完毕,《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行政强制法》均未明确规定,从《民事诉讼法》中也找不到参考答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试用)》第九十七条规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在90日内执行完毕。”申请期限及执行周期过长,可能导致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对其行政决定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申请,使具体行政行为因其内容不能实现而成为一纸空文,在客观上使行政相对人逃避了应履行的义务,纵容了其违法行为,同时又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 3、行政机关执法缺乏主动性和合理性导致执行难。 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只是被动地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如根据举报进行查处,而使得未受举报的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助长了违法者的侥幸心理,破坏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也增加了法院执行的难度。同时,对于有些案件,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能很好运用《行政强制法》行使行政裁量权,执法时缺乏统一尺度,对同类性质、相同情形的违法行为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引起相对人的不满和反感,造成执行中被执行人的抵触和对抗情绪很大,导致执行难。 4、行政机关间接转移矛盾导致执行难。 当前,某些行政机关对一些行政相对人能自动履行或容易执行的案件往往下力气办好,将一些易产生社会矛盾、易引起群体性事件、自身难执行、自身无执行能力的案件推给法院。尤其是对于一些敏感案件,少数行政机关消极执法,致使前期监管不到位,违法行为未能在萌芽状态得到处置,直到大量违法行为发生或已产生严重后果才予处理,而此时案件往往已成为令人十分头痛的“老难案”,法院在此基础上再执行,失去了最佳执行时机,执行难度加大。 5、由于被执行人的原因导致执行难。 一是由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通常涉及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其自动履行的可能性较小,有的被执行人采取上访、闹事等过激行为甚至暴力抗法,增加了执行的难度;有的被执行人往往以一种不配合甚至抗拒的姿态,作为与申请机关乃至案外主体进行谈判的筹码,法院虽对此类案件制定了较详细的执行预案,并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予以详细考虑,做好充分保障,但执行效果仍不理想。二是部分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没有履行能力,客观上使执行陷入困境。如部分超生户除了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料如仅有的一处宅基地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6、法律文书送达困难导致执行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