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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补充责任问题研究(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 补充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内容直接加害人无力赔付时,可以以下面两种情形 研究 :如果得到完全救济的权利人的请求权,消灭的关键在于看全部赔偿是否由责任补充责任人承担,并给付给受害人了;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2. 补充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内容直接加害人无力赔付时,可以以下面两种情形研究:如果得到完全救济的权利人的请求权,消灭的关键在于看全部赔偿是否由责任补充责任人承担,并给付给受害人了;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受害人的损失假如实现不了完全填补,在这种的情况下,受害人仍然可以继续要求赔偿直到完全赔付完毕。

  3. 补充责任人对剩余部分追偿时,直接加害人进行了全面赔付时,权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如对直接责任人补充责任人已经赔偿部分之外的剩余部分,补充责任人进行了全面赔付,此时权利人得到了完全的救济,剩余赔偿部分的赔付请求就得到了满足;

  4. 不复存在的补充责任是因为受害人免除直接加害人的赔付责任,它的责任形态位置表现为第二顺序的责任,此时无需再承担责任了,他的补充赔偿责任呈现出消灭状态。

  (二)明确确定相应补充责任的比例

  1.“相应补充责任”体现在顺位与实体上的性质的补充的范围。

  “相应补充责任”其顺位性质补充体现在直接加害人将赔偿责任应先承担起来,能够被主张和执行补充责任人作为第二顺序责任人。但前提是出现直接加害人无力赔付,直接加害人未能完全请尝,直接加害人下落不明三种情况之一才可实现;存在潜在的风险是赔偿不能,在实体上由直接责任人来承担更为稳妥。一部分份额当直接侵权人已经赔偿了时,实际赔付与应当赔付的部分由补充责任人直接赔偿终局责任。确定终局责任直接加害人承担的条件下,须注意差额条件的反应。相应份额小于赔偿的数额,相关安全注意义务在补充责任的范围内不可违反,自身共同制约确定并以直接加害人实际需要补充的份额为准。

  2. 安全保障义务人确定“相应”的比例责任是按在整个损害赔偿比例来确定。

  责任的比例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等主体以补充责任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为前提。即客观表现已过错来进行相关认定。发生直接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安全保护能力引起损害后果产生时,分别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程度以及所采取的救济措施等状况考虑来确定,综合责任比例认定主观过错和客观原因的相关义务。

  补充责任人在实践中承担赔付责任如果能主动自愿,无论选择部分还是全面赔偿,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

  五、侵权补充责任在司法诉讼程序机制的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侵权补充责任具体的诸多问题,产生诉讼程序方面的难题是十分正常且必然的现象,补充责任属于实体责任,如果进行司法上的完善,在实务中依据以下规则进行:

  (一)以直接加害人为被告进行起诉时,如果将补充责任人列为被告,必须征得侵害人的同意,对此情况法官可向受害人解释明白,否则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侵害人不同意的补充责任人作为被告进行诉讼活动。

  (二)权利人单独起诉补充责任人而放弃自己的第一顺位的请求权时,原告或者法院可以申请或依职权追加直接加害人为共同被告,补充责任人可以为此享有抗辩权。如果权利人坚持不追加,不以补充责任人为被告的,对原告存在的诉讼错误法院要进行解释说明且要征求意见,并因为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不符合司法诉讼的程序的规定,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直接加害人和补充责任人为共同被告的,对于两种责任主体如原告同时起诉,依据责任性质的不同法院应该在裁判中对赔偿顺序和范围分别加以规定,以直接加害人为被告,受害人的权利请求没有得到完全满足,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提起诉讼。

  (四)补充责任的执行方面,从诉讼成本及追偿制度的设置来看,追偿权制度更能保障诉讼利益。在责任认定之后为了及时、合理的赔偿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在合理范围内补充责任人应该承担与其过错和原因力相适应的责任。执行顺位和执行穷尽原则最终会达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的目的。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