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明确品格证据的法律地位,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品格证据在少年司法程序中作为法定的定罪量刑证据之一的法律地位。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司法办案人员的意识,改变过去总认为品格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的传统错误思想。 (二)明确品格证据的调查机构 法国在1958年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在预审阶段对轻罪罪犯可以,对重罪罪犯必须进行“社会、医学和心理学”检查,该项检查是由医生来进行。[12]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品格证据的提供仅有公诉机关和被告人自己提供两种模式,应变更为由中立机构的人员进行品格证据调查,如有一些地方开始推行的特邀社会调查员[13]。未成年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具有特殊属性,它不仅仅是作为审判时的证据,更是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依据。因此,由中立机构的人员进行品格调查更能体现公正性。同时人民法院在对调查人员的选任、工作要求方面作以指导,保证品格调查的统一规范。 (三)明确品格证据的调查范围 掌握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了解其学习、生活、家庭环境,重点是以下六种表现。包含内容如下(1)家庭表现,在家庭中的地位和遭遇,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庭对其进行教育、管理的方法等;(2)人格表现,性格特点、道德品行、智力结构、身心状况、成长经历;(3)学校表现,在校表现、师生关系及同学关系等;(4)社区表现(村里表现),在社区的表现及与社会交往的情况等;(5)单位表现,就业情况及其在单位的工作表现等;(6)犯罪后的表现,包括犯罪后是否自首、立功、坦白交代、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或退回赃物,积极避免、减少犯罪造成的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通过上述六种表现以得到分析其犯罪原因,以提出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等。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尽量能够采用成熟的社会学和心理学知识,对未成年人的品格作定量化的分析。 (四)明确品格证据的调查对象 目前从调研的样本来看仅是向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社区、村委会调查居多,在今后工作中应当扩大调查的对象,包括有工作的未成年人向其所在的单位进行调查,向管理其行政机关调查,向地方的共青团组织、党委组织调查,在一些时候应当扩大到向所知晓其行为的一切人员和组织进行调查,以准确掌握其品格问题。 (五)明确品格证据的适用程序,采信规则 通过规则和程序的完善,保证品格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的充分阐述,以充分发挥品格证据的证据效力。合理的程序对证据证明力能够做出全面而准确的评价。应将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同案件的侦破时间相续,在案件的最初侦破开始就由专职人员对未成年人的品格证据进行收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建立和完善庭前会议中关于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 (六)在裁判中充分发挥品格证据效力作用 一个公正的判决离不开真实有力的证据,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裁判,应当建立在对证据的全面、准确认定基础之上,在法官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品格证据是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在法律明确品格证据作为证据之一时,法官完全可以在裁判时,将未成年人的品格证据的认定作为裁判依据,并将此类证据作为案件的民事赔偿的调解、定罪量刑、刑罚的执行等各个方面予以适用。 注释 [1]百度词条?url=tCwmm_9VPdpdR5ipsAAnTazSXV_K5a_0Sy1S8-D9_kYUsQpa0IVnyAdtz0HUl47YNer4kLNCs9mHI8I1IdNdidSl485n7_MkP15qKC8f0C3,于2015年6月20日访问。 [2]转引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381页。 [3] [美]约翰·W·斯特龙,《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9页。 [4]《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是由于1984年5月在北京召开的“青少年犯罪与司法”专题专家会议讨论、修改、定稿的,所以又称《北京规则》,在1885年12月召开的《联合国第40届大会》成为联合国正式文件。 [5]胡训玉:《权力伦理的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37页。 [6][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页。 [7]《尚书·五子之歌》 [8]国家统计局于2015年2月6日发布的《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9]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于2015年3月1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2014年法院工作报告》。 [10]参见陈瑞华,《论证据相互印证规则》,载《四川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11]陈瑞华:《从“证据学”走向“证据法学”—兼论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和功能》,《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第8393页。 [12][法]马克·安塞尔,《新社会防卫论》,卢建平译,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90年出版,第68页。 [13]上海市较早开始试行以青少年保护干部和教师为调查主体的模式,自2003年又开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试点,2004年建立了覆盖全市的社工站(点)。北京市的社工服务机构众多,北京市综治委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努力推广由专职社工为调查主体的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