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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对策研究(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30
摘要:其次,要求污染企业在污染后采取合理措施并向环保有关部门提交治污方案,同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要减少其企业的排污量。对于在合理期间内未采取合理措施的企业,通过日累积方式加大处罚力度并限制其的污染物排放

  其次,要求污染企业在污染后采取合理措施并向环保有关部门提交治污方案,同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要减少其企业的排污量。对于在合理期间内未采取合理措施的企业,通过日累积方式加大处罚力度并限制其的污染物排放。以治污成本远高于预防成本的手段,达到及时治污的目的,警示企业主动防治而非“秋后算账”。

  同时,通过此方式激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管理,积极监督。将行政罚款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减少地方财政对纳税的大型排污企业的依赖,而严格执法,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

  (四)企业环境民事责任相关规定的完善

  环境污染与破坏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成因是不定向的,有可能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因此在认定民事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后,对于责任的承担问题应当采取“比例分割赔偿制”。该制度主张,根据各行为人参与致害程度的大小而按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明确各方责任,即承担的责任不得大于其所造成的侵权后果,公平对待,公平承担。

  (五)企业的环境刑事责任相关规定的完善

  为了完善我国环境刑事责任,首先要引入科学环保的观念,正确衡量环境破坏和污染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严密法网。

  我国《刑法》和《环境保护法》中对与严重的环境破坏犯罪只是规定了实害犯,即造成严重后果的。但实际生活中,对于环境破坏后果的产生有可能是不会立即体现的。因此,对于环境破坏行为的处罚还应当包括危险犯。即做出了可能使环境遭受严重污染或致使人的生命安全、健康及公私财物遭受严重损失的状态的行为,则构成环境犯罪。对于危险犯的引入在于强化刑法中环境保护责任的威慑性,实现对环境的严密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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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