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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错案纠错功能之审视(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30
摘要:纠错或促成纠错并不仅是当事人的责任,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同样负有主动纠错的义务。因此,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再审抗诉可以直接启动刑事再审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也有利于错案的纠正。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

  纠错或促成纠错并不仅是当事人的责任,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同样负有主动纠错的义务。因此,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再审抗诉可以直接启动刑事再审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也有利于错案的纠正。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多是站在被害人的立场提起刑事再审抗诉,而忽略了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因此,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检察机关的刑事再审抗诉权作出合理限制。笔者认为,检察机关随时可以提起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抗诉,并且不加任何限制;检察机关提起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抗诉则要作出必要限制。比如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判决,检察机关再审抗诉的,应在作出生效判决的两年内提出;被告人服刑在押的,检察机关提起再审抗诉,只能以被告人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为限,且只能抗诉一次。

  (四)建立当事人刑事再审申请制度

  最早认为案件错判、具有强烈纠错愿望的往往只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说,被告人的申诉是推动刑事错案纠正的强大力量。所以,应当为被告人的申诉提供规范化的渠道以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错案发现之功能。由于申诉与刑事再审存在严重脱节,被告人很难通过申诉及时有效的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纠正错案。因此,应当把申诉纳入诉讼程序,使之诉讼化, 有效保障当事人的纠错权利。

  大陆法系国家已设立有完整的申请再审程序,成为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对错误生效裁判予以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规定了当事人再审申请制度。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现实实践需要出发,刑事诉讼法中应当设立当事人再审申请制度。刑事再审申请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提出书面要求,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或法院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再审申请与刑事申诉是不同的,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诉讼行为,只要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审查再审申请就成为一种诉讼活动进入诉讼程序,司法机关受理和审查申请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对再审申请束之高阁、敷衍了事,这将有助于司法机关通过当事人的申诉及时发现刑事错案。当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再审申请权,刑事诉讼法可以规定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条件和期限,以使刑事再审申请制度化、规范化。

  (五)完善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理由

  如何在现有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避免冤假错案得不到及时有效地纠正,完善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理由很重要。笔者认为,首先,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理由要明确具体,易于司法适用。其次,要从保护被告人的利益出发,将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理由明确区分为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这种规定也是域外各国的普遍做法。在我国,有学者认为:“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致使原判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确有错误的,均可以提起有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1、发现原生效裁判所依据的实物证据系伪造、变造,或者原审所依据的言词证据经查证为不真实或者是采取刑讯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不具有可采性。2、同一案件事实,发现新的犯罪人,足以证实原判有罪人为无辜的。3、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的,即证据不确实充分。4、发现新证据,与证明原裁判事实的证据存在严重矛盾的。5、适用法律上的错误,主要指违反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规定、违反追诉期限及量刑违反刑法规定的。6、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不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理由应当严格限于:1、严重犯罪漏判的,即原判证据不足判为无罪,后来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原被判无罪的人确实实施了严重犯罪的。2、由于以下两种情形导致错判无罪、重罪轻判、量刑畸轻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被判决人串通证人、鉴定人作伪证、虚假鉴定的。” 笔者赞同此观点。最后,对于当事人再审申请的理由应当以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为标准,只要当事人能够对原审判决据以认定的证据链条提出合理怀疑,打破证据链条结论的唯一性,即可启动刑事再审,避免先定后审,以更及时的通过当事人的申诉发现错案并有效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纠正错案。

  结语: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是的,它可能使得当事人已经不可逆的遭受了人身损害。几十年的光阴、情感、名誉与形象不是几十万或几百万的金钱可以赔得回来的。但是,对于整个国家的法治来说可能还来得及。站在国家法治的高度,刑事错案既然不可能完全避免,那么通过刑事再审程序得以及时纠正是不是象征着一种态度与希望。在还当事人一个说法、一点补偿的同时,也是为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一点努力。司法、法律、法治本身都不是目的,公平与正义才是目的。有些正义虽然姗姗来迟,但是它一定不能缺席。正如《美国八大冤假错案研究》一书的作者柯特勒所言:“如果一种社会制度只允许人们沉醉于自己的优点,而不让人们研究和公开谈论其缺点和问题,久而久之,这个制度就会僵化,就可能导致解体;反之,才能进步,才有生命力。”由此,对刑事错案的及时发现和纠正,对刑事再审程序的不断改进显得尤为重要。唯此,才能让法治进步而孜求公平和正义。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