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区分婚内强奸的手段,情节和后果。婚内强奸行为并不必然均构成犯罪,主要考虑到婚内强奸行为的特殊性以及对婚姻家庭可能造成一定伤害,但对于情节严重的婚内强奸行为,如果运用婚姻法,行政法等法律规范干预(如采用民事警告,强制赔礼道歉,以及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拘留等)仍达不到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妇女权益目的,那么刑法则必须对此作出强有力的反应。[10]这不仅是达到法律对违法行为全面规制的表现,也是民法和刑法相互协调维护社会秩序的要求。当婚内强奸行为严重侵犯已婚妇女法益,构成犯罪的,依其犯罪构成与他罪的不同区别对待。行为人主要实施了婚内强奸行为的,根据主体依强奸罪或者婚内强奸罪定罪。与故意伤害罪相比,婚内强奸是丈夫以暴力性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因此包括“强”和“奸”两者的共同作用,有“强”无“奸”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同时还实施了婚内强奸行为,应依主客观相统一,根据实施行为的性质区分,以故意伤害和婚内强奸实行数罪并罚。 虽然实践中还存在婚内强奸取证难,以及当代社会夫权观念的严重影响等诸多限制,但立法上明确将婚内强奸入罪化不仅能保护弱势群体的已婚妇女的权益,使其从公法上得到救济,相信国家法治,提高全社会妇女的法益保护意识,也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做到保护人权和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和谐的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平等与自由的基础之上的,婚内暴力行为不仅影响着夫妻双方的感情,而且对关心他们的亲人朋友以及成长在这个家庭中的孩子也会造成一定影响.同时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和安定,将婚内强奸行为入罪化不仅是对已婚妇女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社会性秩序的维护,也是对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廖万里,刘艺兵《论“婚内强奸”犯罪化应当缓行》[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版(1)。 [2]周青,王俊《法文化视域下“婚内强奸”行为的罪与罚》,载于社科论坛,2009年版第6期。 [3]丁后盾《刑法法益原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4]翼祥德《婚内强奸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5]张曙,李熠《论家庭暴力的内涵—对现行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概念的质疑》,载于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版第2期。 [6]南庆明,廖万里《婚内性暴力侵权问题研究》,载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版,第18卷第2期。 [7]贾宇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二版)。 [8]张民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四版)。 [9]应后俊《析“违背妇女意志”》,载于法学,1984年版。 [10]张阳《对婚内强奸行为法律定性的再思考》,载于中州学刊,2006年版第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