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有权对公、检、法三家进行领导,确保三家在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基础上互相配合的,是各级政法委。另一方面,赋予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责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的,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是各级人大。监督检察院和法院工作的,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人大负责。任免检、法两家领导人和检察员、审判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因此,当出现检、法两家因执行法律争执不下,又尚未达到启动司法程序的标准时,当提请相应级别的政法委或者人大常委会出面协调。具体地说,当法院拒不采纳检察院的论证充分的量刑建议,而自己又拿不出令人信服的不予采纳的理由,且实际刑量与建议刑量的差异尚未达到足以启动抗诉程序的畸轻或畸重标准时,由检、法两家审判监督部门协商后提请政法委或人大常委会协调处理,案件审判人员与公诉人在政法委或人大常委会主持下交换意见,达成共识。这样,既可避免激化矛盾,又可实现法律监督,不失为明智之选。 可以说,准确量刑,明白量刑,是法官、检察官、辩护人、被告人的共同心愿与追求。包括量刑建议制度在内的种种努力,使我们看到了实现这一心愿的希望。量刑建议制度在实践中当然还会不断发展与完善。我们希望,并且也相信,本文的探索,能够为量刑建议制度的更好运行,为量刑制度的改革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