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机关拥有相当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人员往往涉及生活、交通、教育、文艺等等众多领域,而且其所属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关系相当密切。一些行政机构在处理某些专业性问题是还会临时聘请专业权威或者专业机构来辅助其行使职能,与此同时行政机关能够有效地拓展专业知识。在某些大型公共工程建设,例如轨道交通、城市道路铺设或改造等,专业人员的积极作用反映在这些活动的过程。除此之外,行政自由裁量的内部控制较外部控制具有高执法效率、低执法成本的特点。 四、构建适度合理的自由裁量权控制规则 不论是在实践操作中还是理论构建上,行政自由裁量的法律控制都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纵使是在法治较为发达的英美等国家同样是一个难题。对此,应当注意: (一)裁量规则必须合法适度。韦德指出:在法治的地方是不能有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的,无限制的权利在法治社会里没有任何位置,但法治所要求的并不是消除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是法律应当能够控制它的行使。[⑧]促进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良好行使是由更深一层的责任机制与绩效机制,此外还应当考虑行政工作人员普遍的法律意识与道德伦理意识。裁量控制规则细化应当适度不应过度,如过度反而会引起行政人员会无所适从、会使行政人员以规则为目的去行使职权而忽视行政活动本来的目的、忽视了行政人员能动性,从而将行政人员变成规则的执行机器等负面效应。 (二)建立裁量过当责任机制。如果裁量规则与责任机制不相匹配,则两者也只能是流于形式,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更能促进自由裁量权向服务社会公益的方向发展。责任机制的建立迫使行政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对结果负责,通过行政人员最终的行为结果对其自由裁量权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价。 (三)考虑相关因素。相关因素是指做出行政自由裁量时应考虑的要素。它必须是和具体的授权规定或整个法律相互吻合的,是依法行政和法治的内在要求,反映宪政体制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基本关系,是良好行政的基本要求。 行政自由裁量控制的主要目标是实现裁量的理性化,要实现这个目标,在控制模式的选择上,应以内部控制为主,逐步向多元的模式转变和完善,既要通过立法规则的细化,又要压缩不必要的裁量空间;既要注重事前、事后控制,又要注重行政程序过程的控制,唯有完善发展多元复合的裁量控制模式,才能在原则与灵活中找到一个平衡的支点。 参考文献: 1.[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2.[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谢延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 4.[德]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出版社,2002年版; 6.周佑勇:《行政裁量智力研究——一种功能主义的立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7.王锡锌:《自由裁量权基准:技术的创新还是误用》,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 注释: [①] [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566页。 [②][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 [③]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谢延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391页。 [④] [德]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页。 [⑤]周佑勇:《行政裁量智力研究——一种功能主义的立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6页。 [⑥]王锡锌:《自由裁量权基准:技术的创新还是误用》,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 [⑦] [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页。 [⑧] [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