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法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金融检察宜走专业化道路(3)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在这一问题上,张晓津提出为有效打击内幕交易、老鼠仓和操纵市场犯罪,证券法等前置法规应当作出调整。对此观点,张绍谦深表赞同,他认为目前证券市场犯罪的查处还未能达到社会期望,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我国证券立

  在这一问题上,张晓津提出为有效打击内幕交易、老鼠仓和操纵市场犯罪,证券法等前置法规应当作出调整。对此观点,张绍谦深表赞同,他认为目前证券市场犯罪的查处还未能达到社会期望,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我国证券立法已经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发展;二是行政稽查部门的调查取证缺少强制力,导致证据收集不全;三是刑事立法对金融犯罪的规范尚有不合理、不到位之处,对金融机构的保护过度,需要修改;四是互联网金融出现以后,在行政和司法认定问题上均出现了诸多新问题,界限难以把握。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杨兴培则认为,金融检察工作在宏观上必须把握国家的大政方针;中观层面须注意打击和预防金融犯罪不仅是检察机关的事情,要注意与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的衔接;在微观层面则是办理好每一起具体案件。

  金融检察:挑战与发展

  金融改革和司法改革都在进一步深化,金融检察工作必将迎来更大的挑战与发展机遇。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春妹认为,在改革的大背景下,金融检察专业化成为必然要求。她对比了北京、上海的实践以及基层检察院和市分检察院的不同,提出金融检察专业化应建立集捕、诉、研、防、民等多职能于一体的模式。吴春妹的建议得到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铼的认同。但金融检察工作究竟应该捕诉分立还是捕诉合一,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恩海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以实行捕诉合一的未检工作为参照系,认为未检与金融检察的专业化目的不同,且金融检察工作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更难划分,决定了二者不宜采用相同的专业化模式,从而得出金融检察宜捕诉分离的结论,否则难以回应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上海市检察院金融检察处处长肖凯认为金融检察应当坚持走专业化道路,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刑事政策合理运用司法资源,成为金融市场秩序的守护人,应当从完善检察官的起诉裁量、程序分流以及金融检察建议实质化等方面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沈丙友赞成金融检察专业化的发展方向,但认为专业化是否等同于一体化和职能集中化都可以继续探讨,而对于司法实践中的这种探索应当给予适当的宽容。

  针对如何在金融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林喜芬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介绍了西方国家的宽严相济政策,建议我国检察机关在处理金融案件时应正确区分刑民界限,适度非犯罪化,采取“抓大防小”而非“抓大放小”的刑事政策,积极借鉴美国实体法严苛与程序法灵活相结合的原则,在金融检察领域试点辩诉协商等起诉策略,以有效缓解办案压力。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