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百姓带来了便利,同时也产生了风险与刑法适用上的难题。浙江省临安市法院院长毛煜焕认为,目前网络众筹在我国可能面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罪等刑事法律风险,但刑法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应当保持谦抑,不应将给大众带来实惠与便利的新鲜事物轻易纳入犯罪圈,特别是在运用兜底条款裁判案件时。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执法监督办公室副主任郎俊义则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刑事保护提出了协同保护、宽严相济、衡平主义等原则。薄海豹则认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选择权同样需要保护。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对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新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研究,分别从准入门槛、资金池、互联网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等问题阐述了刑法中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罪的适用与困境。刘宪权认为,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语境下,应当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认为刑法中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应进行修订,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应修改为编造、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针对刘宪权提出的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观点,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张绍谦表示,目前尚不宜取消,但应当限缩该罪的适用,例如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可以考虑作为出罪事由。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与改进 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牵动着千家万户的心,打击证券犯罪亦是民心所向。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副专员俞峰结合近三年证券违法犯罪的总体情况,介绍了证券稽查执法部门的组织框架以及行政稽查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流程与运行模式,认为目前这一运行模式还存在行政调查取证强制力不足、取证困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机制不完善等困难与挑战。 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波认为,当前我国在惩治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存在法律适用疑难、证据转化与证明标准模糊、金融检察职能发挥不足等问题。因此,应当从坚持准确性和适度性原则、加强捕诉工作、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健全行刑衔接机制等方面探索金融检察职能的优化对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