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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公信的脆弱性看司法公信力的建构(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那么,公正应当依何为标准呢?一般情况下,人们对法官的评判是根据其是否忠于法律,忠于法律本身也就意味着公正裁判,意味着合法权利得到保障。从法官的角度和对法官评判的角度看,公正就是忠实地适用特定的法律体

  那么,公正应当依何为标准呢?一般情况下,人们对法官的评判是根据其是否忠于法律,忠于法律本身也就意味着公正裁判,意味着合法权利得到保障。从法官的角度和对法官评判的角度看,公正就是忠实地适用特定的法律体系的规则,不公正就是误用或滥用法律规则。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公正应以合法原则为标准。

  首先,这是由民主政治制度的特性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法院由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其司法权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赋予。而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的成文化表达,司法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人民的意志即宪法和法律。并且,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没有“造法”的权力,审理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依法审理,依法裁判。

  其次,这是由司法活动的本质属性决定的。就最基本的意义而言,司法即法律的适用,是司法机关对提交其裁决的具体个案适用作为普遍性规则的法律的活动。因此,司法必须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必须以法律作为裁决的准则;二是只能以法律作为裁决的准则而不能以其他规则为裁决准则。审判权是一种准据判断权,法官以普遍性规则的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以具有特殊性的、由证据链构建起的法律事实作为小前提,经辩证推理,将特殊性的事实纳入普遍性的由法律概念构筑成的法律规则体系之下,从而以法律事实为根据、以法律的逻辑体系为准绳得出司法判决作为结论,这是司法权运行的内在基本逻辑。因而,“以事实为根据”同样也包含了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要求。司法的合法性要求既包括尊重实体法,也同样包括尊重程序法。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