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法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法官员额制的文化动因(3)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相对于“优秀”而言,用“专业”来作为法官的评价标准更为适宜。按照现代广泛运用的利伯曼“专业化”标准的定义解释,专业化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范围明确,垄断的从事社会不可或缺的工作;运用高度的理智性技术

  相对于“优秀”而言,用“专业”来作为法官的评价标准更为适宜。按照现代广泛运用的利伯曼“专业化”标准的定义解释,专业化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范围明确,垄断的从事社会不可或缺的工作;运用高度的理智性技术;需要长期的专业教育;从事者个人、集体均具有广泛的自律性;专业自律范围内,直接负有作出判断、采取行为的重大责任;非营利性,以服务为动机;拥有应用方式具体化了的伦理纲领。法官作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纠纷裁断者,理应符合专业化的要求,在目前法官专业化程度远远不够的背景下,法官员额制适应建设专业化法官队伍、提升法官专业程度的要求应运而生,专业化毫无疑问是催生法官员额制的内生动力之一。以“专业”作为法官业绩评价标准的核心概念,是推行员额制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助推员额制成长的需要。法官“专业化”评价标准的测度相对简单,评估指标的设计更有说服力。具体操作上分为两个层面:在知识层面,应侧重考察法官的专业学历、学位并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具备较高的与学历学位相匹配的知识理论水平;在经验层面应具备2年至5年的案件直接审理经验,参与辅助或未直接办理的按比例折算。另外,职业道德层面可采取逆向评判,若违规违纪则负分扣减乃至一票否决。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