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具有漫长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度,在封建社会时期,地方官员除了处理地方行政事务以外,还处理地方司法事务,兼具行政长官与司法官员的双重身份。长久以来,在老百姓心里,法院的“法官”和行政机关的政府官员并没有多大区别,都是“官”而已,甚至认为行政机关的官员比法院的“法官”更“有用”,于是,便出现了“遇事找官”而不是“遇事找法”的现象。实践中,很多诉讼案件经过法院依法审理裁判后,如果判决结果没有达到当事人预期目的,诉讼程序又已经全部结束,败诉当事人可能不愿尊重司法权威,理性接受裁判内容,仍不断向信访部门不断上访,以实现他们心中寻求和呼唤上级长官通过权力来实现自己诉求的愿望。另一方面,法官所承载的多重职能也使得法官身份的专属性不强。在实践中,有的基层法院的法官除了要做好审判工作外,还要承担同级党委、政府所确定的招商引资、帮乡扶贫、社区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宣传、志愿者服务等非审判工作,这些工作不但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削弱了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同时也模糊了法官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甚至有老百姓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法官还做这些事情”?由此可见,受历史传统的影响和法官职能多重化导致了社会公众对法官身份认识模糊化,重“官”弱“法”。 随着近几年法院系统在防范冤假错案、强化司法公开、转变司法作风、加强司法便民、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作出巨大努力和人们法律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官”这一称呼及其“专职司法审判”的工作职能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知晓、理解并认同,老百姓心中对 “法官”形象的认识逐步由和政府公务员无异的“官”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专门裁断纠纷的“法官”转变。法官员额制的推行,让法官的专业化程度更高、职业化更强,与法官身份符号的转变高度一致,因此可以说,法官员额制是时代的产物。 评价标准:从“优秀”到“专业”的嬗变 一直以来,法院管理法官的方式和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方式并无太大差异,对法官的考核评价方式同样采用于适用于普通公务员的考核评价方式,即在年底考核时对全院法官按照一定比例(多由人事部门划定)将法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自然成为每一位法官所追求的考核结果,但“优秀”毕竟只是少数,且“优秀”的标准测度具有较重的主观判断色彩。在缺乏类似国外法官品格档案制度那样的制度基础的情况下,对一个法官是否“优秀”的判断因素除了可以量化的审判管理指标数据以外,剩下就只能依靠在科层管理结构中法官所处的上级、下级以及平级的“群众基础”并通过民主投票等方式来决定一个法官是否优秀,因为现阶段还很难通过公开裁判文书等方式来获取社会公众和同行对某位法官的认可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