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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责任承担分析(3)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作为定作人的戊是具有过错的。首先,戊置酒饭招待甲、丙、丁,是甲饮酒的直接原因;其次,甲饮酒后,戊并未妥善照顾甲,放任其先前行为造成的危险发生,任由甲驾车回家,致发生交通事故,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作为定作人的戊是具有过错的。首先,戊置酒饭招待甲、丙、丁,是甲饮酒的直接原因;其次,甲饮酒后,戊并未妥善照顾甲,放任其先前行为造成的危险发生,任由甲驾车回家,致发生交通事故,这种过错行为足以使戊承担一般侵权责任。至于第二种观点所论及的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自行承担酒后驾车的风险,有失偏颇。戊作为定作人同样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其置酒招待甲之行为同样开启了一种风险,但却放任了风险的发生,应当为此承担责任。虽然从审判实践的角度来看,戊不宜对甲的损害直接承担责任,但这并不影响戊因过错而承担对甲的侵权责任。在此种情形下,应当比照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由丙承担除甲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之外的侵权责任,然后赋予丙以追偿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甲、丙之间存在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丙、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甲与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仅因为甲、丙之间的承揽法律关系,甲、戊之间存在了事实上的牵连。因此,甲妻乙只能依据劳务合同关系主张损害赔偿。戊同样对甲之损害具有过错,但由于审判实践中不宜允许在同一案件中以两个请求权基础同时主张权利,因此,应当对甲妻乙的诉讼主张进行限制的同时,由丙承担除甲之自身过错外的相应责任,同时赋予丙以追偿权,对其替代戊承担的因定作人过失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追偿。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