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强制型嫖宿幼女行为的量刑。这是一种类似于强制型奸淫幼女行为的情形,如明知是被强迫卖淫幼女而嫖宿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强迫者对被害幼女实施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迫使被害人就范,行为人是在被害幼女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等情况下嫖宿的。这是比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普通强奸罪社会危害性更大的强奸行为,应按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尺度从重处罚。 三是非强制型嫖宿幼女情节加重犯的量刑。这是一种轻于强制型奸淫幼女的情节加重犯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加重犯中的加重情节,但又为未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的情形,如以非强制手段嫖宿幼女多人或是多人先后嫖宿幼女的情形。如此情形,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嫖宿一人或是一人嫖宿的情况,但与强奸罪中的强奸多人与轮奸情节相比,其对幼女的侵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均相对小一些,在量刑尺度上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加重犯的量刑标准处理即可,不需要再从重处罚。 四是强制型嫖宿幼女的情节加重犯的量刑。这是一种类似于强制型奸淫幼女的情节加重犯的情形,如嫖宿被强迫卖淫的幼女多人的。此种行为一方面属于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加重情节;另一方面又符合第二款规定的从重处罚条件,二者需同时适用,进而比非强制型嫖宿幼女情节加重犯的量刑更重,在量刑尺度上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加重犯的量刑标准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