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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取消后此类行为应如何量刑(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一是非强制型嫖宿幼女行为的量刑。这是一种类似于但又稍重于其他非强制型奸淫幼女行为、稍轻于强制性奸淫幼女行为的情形。表现为,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的行为。这种行为,因未使用强制手段而在社会

  一是非强制型嫖宿幼女行为的量刑。这是一种类似于但又稍重于其他非强制型奸淫幼女行为、稍轻于强制性奸淫幼女行为的情形。表现为,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的行为。这种行为,因未使用强制手段而在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上比以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的行为要低(小),又因不仅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而且败坏了社会道德并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而比基于感情等与自愿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其他非强制型奸淫幼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因而其量刑尺度应当是居于其他非强制型奸淫幼女行为与强制型奸淫幼女行为之间。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不依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而从重处罚;另一方面比直接依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普通强奸罪量刑尺度量刑的其他非强制型奸淫幼女行为处罚要重。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