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巨灾保险的资金归集方面,应从五个方面入手:一是应借鉴国际经验,推行准强制性投保机制;二是应合理确定巨灾保险产品的价格,使得投保人能买得起;三是应建立合理的责任限额机制,实现巨灾风险的社会化分担;四是应提供一套激励保险人乐意承保、投保人乐意投保巨灾保险的机制;五是应建立全国或地方性的巨灾保险基金或巨灾保险共同体机制,防患于未然。 其次,在理赔制度设计方面,核心是要建立一套能鼓励公众参与巨灾保险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减少或避免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的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问题。如应实行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应设计有合理的免赔额规则,应关注国内外实践中既有的逆向选择等问题的解决等。 第三,在巨灾保险基金的设立与运行机制方面,应设立国家级的专项巨灾保险基金,并借鉴中投公司等的运营模式,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资产保增值机制,还应进行积极的巨灾保险产品创新,研究巨灾保险的证券化路径及其适度监管,以实现巨灾风险在更大范围内的有效分散与分担。 第四,在巨灾保险的管理机构方面,中国既有的巨灾救助机构设置及运营存在明显缺陷,应尽快设立一个全国性的巨灾保险管理机构(可命名为国家应急管理局),以打破行业与部门间的利益壁垒、建立相关行业或主管部门间有效的沟通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相关资源、信息的统一调配和巨灾救济的统一行动、统一规则。 中国巨灾保险法的立法步骤建议 鉴于中国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各种灾害致损后果严重程度不同,民众需求迫切性与实际可操作性高低不同等,我认为,中国的巨灾保险立法应优先采用专项立法模式。具体可先出台地震保险法,同时研究制定洪水保险法。因为,在地震领域,我们的历史灾害损失数据积累较为丰富、防震减灾等配套机制相对健全、地震损失十分严重而地震风险属于目前国内大多数保险产品中的除外责任,而故首先需要破解地震保险问题。同时,由于洪水保险的大范围推行,必须以全国范围及各个区域的洪水风险图、历史赔付情况等基础性资料为前提,只有全面掌握了该等资料,商业保险公司才能正确地评估各地的洪水风险,并据此制订不同地区的洪水保险费率,而目前国内的商业保险公司却缺乏上述资料。故当务之急是应抓紧时间绘制全国范围及各个地区详细的洪水风险图及洪水风险费率图,在这些基础资料基本具备的条件下,再研究制定洪水保险法及其配套制度的构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