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层司法单位和法院的衔接不够完善。比如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人民法院在判处生效后七日内,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罪犯长期固定居住地的司法局基层单位邮寄相关法律文书,但是由于客观原因,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比如基层法院在判决缓刑的时候,经常出现被判处缓刑人员不到居住地或者变更居住地以逃避矫正等问题。 对于在实践中的衔接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建议法院明确送达日期,通过法院快递的方式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档案送达司法局或者学习北京一些区县法院的做法,判决文书及矫正对象的基本档案可以由司法所当庭接收;可以在庭前进行社会调查,通过与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及社区管理部门的协调,明确被矫正对象的居住地及矫正部门。 3、传统观念带来的负面影响。社区矫正是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放在社区中服刑,是一种与监禁刑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传统观念认为,只要是犯了罪,被判了刑就应当被关进监狱,所以,群众在观念上很难接受将罪犯放在社区中服刑。所以这给予某些矫正对象一定的社会和心理压力。其不愿意面回到社区执行刑罚,不接受这样一种服刑方式,另外某些矫正对象也被一定程度上岐视,这不仅不利于对社区服刑者的监管,而且会让社会公众对司法产生不信任,将严重阻碍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和推进。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的执行机关都尽量考虑到矫正对象的隐私权,向其工作单位做相关的保密,在保证有效的控制和强制的情况下让矫正对象自主选择义工劳动的时间,尽量避免从事有辱人格的集体性公开性劳动。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短缺也是一个严峻的现状。从现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情况来看,担任矫正工作的主要是司法行政人员,但是这些人员的数量及精力毕竟是有限的,现有的人员中多数是只经过简单的培训上岗,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浅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这也是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 但是我们可以让社会志愿者积极参加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当然,我们在志愿者的选择上要偏重于选择热心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心里学方面的专家学者、从事社会工作离退休干部、高校法律教师以及学习社区矫正专业的高校学生。这些人有利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扶,使其从新开始新的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