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矫正有利于降低行刑成本。监禁矫正成本之高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相比较,国家在财力、人力、物质装备设施的投入方面,都会节约许多。降低矫正成本,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这样有利于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更需要的方面去。 2、社区矫正符合社会文明进步和刑罚人道化的发展趋势。现代刑罚的价值导向或者说基本理念是刑罚人道主义,社区矫正在保护罪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方面,体现了刑罚人道化的精神,使其在物质条件、家庭环境、情感关系等方面的需求等方面不发生较大变化,这样有助于矫正对象人格的重塑和重返社会目标的实现。 3、社区矫正有利于克服监禁刑罚的弊端。监禁刑的适用不可避免的会造成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社区矫正避免了一些罪过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恶习不深的罪犯在监禁刑罚条件下,与恶习较深的罪犯混合关押而导致的交叉感染,这样有利于这些罪犯的更好改造,也为社会减少了许多不安定隐患。 4、有利于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目前全世界范围内,对于轻型犯、缓刑犯和假释犯均适用社区矫正,这已经成为一种通例。我国全面实行社区矫正,实现了与世界通行做法的接轨,符合国际条约精神,也有利于我国在这方面开展国际合作。 四、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工作中所面临的主要困难及解决办法: 1、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针对的五类对象:“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这五类对象都应当公安机关来具体执行。但是在实践上矫正工作成立了矫正小组,具体工作却是集中在司法局及下属的司法所。这些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既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没有政府发文,只有“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以及2009年出台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在美国,许多州制定通过了自己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以俄勒冈州举例来看,该州的《社区矫正法》就矫正机关设立、矫正工作人员职责、以及县与州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关系都做了详细规定。 建立和完善相关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及早出台切实可行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法规是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当务之急。一是对现在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治安处罚法》等基本法律进行修改;二是制定《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以及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和适用对象,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明确矫正机构与公、检、法机关相互协调、配合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