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正进入关键时期,2015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若干意见》提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完全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和根本利益。 与此同时,我国正在加快实现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可以预见,法治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愈加彰显,而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应有之义。从这个角度看,面对当下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和氛围,刑事公权力必然会有所介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但需要注意准确把握好刑事保护的边界。 在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需要充分运用法治理念、市场理念引导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因而要合理把握公权力的介入程度和时机,约束好公权力的有形之手,并尽可能让位于市场这只无形之手,防止因过度行使公权力造成对市场经济秩序、竞争秩序以及知识产权整体市场环境的不当损害。 当前,尤应当注重加大民事保护的力度,对恶意侵权、反复侵权者,加大赔偿力度,切实增加其侵权成本,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实现知识产权应有的市场价值。在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只有切实加大民事保护力度,使权利人的损失获得足够赔偿,才能真正缓解因民事保护力度不足,给刑事保护造成的巨大压力。未来一个阶段,如何协调好民事、行政、刑事保护的各自作用,促使司法保护形成更为有效的整体合力,将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