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虽然控辩双方在郑某对被害人的左手指实施了“撅或掰”行为还是“扒拉”行为上各执一词,但从基本词义上解释,“扒拉”有拨动或去掉、撤掉之义;“撅或掰”有翘起或把东西分开或折断之义,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二人在冲突中相互夺拽背包,均是想通过施加力量将对方抓在背包上的手指强行拨开。因此,“扒拉”和“掰或撅”之间,只是文字上的不同表述而已,本质上的含义大体相同。通过审查判断本案的全部言词证据及其他在案证据,能够印证证实郑某扒拉被害人左手指而致被害人轻伤的事实成立,证据确认充分,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注释 【1】参考南英、高憬宏主编:《刑事审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3月第1版,第208-210页。 【2】 参考南英、高憬宏主编:《刑事审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3月第1版,第216页。 【3】参考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10月第3版,第122-12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