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的制作是办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影响简案快审的一个重要因素。简单案件的案情简单,通过提纲化调查、高效式的评议,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一般不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适当简化,通过模板化的方式来有效提高简单案件的文书制作效率,特别是对于民事调解书、撤诉书以及部分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可以利用制作好的文书模板,在需要时直接调用并进行适当修改即可。 对于可以适用简案快审的类型化纠纷案件,法官可以预先按照纠纷类型分别提炼出基本要素,制作一份可以重复适用的判决书模板,审理时对于双方无争议的要素就可以直接予以确认并记入笔录。庭审仅就有争议的要素进行重点审查,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要素举证和质证,并根据当事人确认形成的笔录对判决书的查明内容和判决理由进行适当简化,在撰写判决书时根据模板修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个案的具体内容即可。通过模板化的文书制作方式,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见简单案件的文书撰写工作,且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的基本要素,是简单二审民事案件判决书简化的可操作模式。 (2)由当事人撰写诉辩意见 由当事人撰写简单案件裁判文书的诉辩意见,是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效率的另一种途径。根据我院的试点运行,由当事人撰写裁判文书诉辩意见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种由当事人提交完整的书面诉辩意见并签字确认,比如对于上诉人,在其陈述思路清晰、条理清楚,且经过法庭调查、询问没有新增内容时,直接复制其上诉请求和理由适用于裁判文书中;另一种是当事人没有提交书面意见的,由法官在庭审中进行归纳和确认,告知当事人以法庭记录的诉辩意见为准,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比如,对于被上诉人,由于其多采用口头答辩的方式,经法官释明后,其仍不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的,通过当庭归纳并征求其意见的方式,记入笔录后采用于裁判文书中。 上述两种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完整记录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可以大大简化制作裁判文书的过程。 三、繁简分流机制的几个相关问题 1、繁简分流的审理机构设置 由什么样的机构进行二审案件的繁简分流和简案快审,直接决定着繁简分流的效果。基层法院一般通行的做法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单设速裁法庭或者将派出法庭变为速裁法庭;二是在立案庭设立速裁法庭,由立案庭在立案时进行繁简分流并简案快审;三是在业务庭内部进行分工,成立速裁组,对庭室内部的简单案件进行快速审理。 事实上,对于中级人民法院,由业务庭内部自行分工,实现民事二审案件的简案快审更符合二审法院的职能定位和审判实际。一方面,二审法院立案庭的性质与职能较一审法院立案庭更为繁杂,不再适宜作为分流的机构从事具体案件的审理工作;另一方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承担着继续审理和审判监督的双重职责,应该尤为重视民事诉讼的案由分工和类型案件的专业化审判,特定类型的案件应该由专业的审判庭室进行审理,以我院为例,如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由民三庭审理,涉及买卖、承揽、居间合同纠纷的案件由民四庭审理。此外,二审民事案件的简案快审工作机制应该是区别于一审法院的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确定案件繁简标准是一个更加综合性的问题,这也只有熟悉该类案件的审判人员才能胜任,立案庭和审判庭专业分工有所不同,由审判业务庭从事案件繁简分流,更能体现立案与审判鲜明的职责分工与繁简分流的科学性。 具体来说,由业务庭室进行的繁简分流有两种操作路径可供选择:一种是设立专门的简案快审合议庭,分案时将简单案件直接分流到该合议庭进行集中审理;另一种是各个合议庭均承担繁简分流和快速审理的职责,当案件分配到各个合议庭后,采取审判长选案以及合议庭成员复选的双向方式确定适宜快审的案件,然后启动简案快审工作机制,应该说,该种分流的工作方式较前一种更具有方便性和灵活性,也更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 2、繁简分流与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助理制度是一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实现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径,法官助理作为法官最直接的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导和监督下从事与审判相关的业务性工作,可以使法官从繁杂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裁判案件,提升裁判效率。同样,法官助理也应该在简案快审的工作中承担相应的职责来提高审判效率,具体来说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参与案件的审理前调解、庭中调解工作,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经承办法官审查后确认协议的效力,充分发挥法官助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调解和化解矛盾的作用;二是组织或参与庭前各种程序性事项的工作,如进行合理高效的排期开庭、通知当事人、组织交换新证据等,将法官从简单案件中的必要程序性事项中解放出来。三是在法官的指导下,根据合议庭的评议结果,协助法官制作模板化的庭审提纲和草拟裁判文书,进一步提高案件的裁判效率。 3、繁简分流与询问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此即二审法院询问审理的法律依据。从立法原意上看,二审的审理应当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询问审理为例外,但是实践中由于案件数量的激增和司法资源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足,二审的询问审理被作为缓解“案多人少”的一种权宜之计。 事实上,在我国目前的两审终审审级制度下,二审裁判具有终局性,兼具救济和纠错两项功能,其程序运行应该比一审更加严谨,询问审理的方式虽然提高了二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但是有悖审理案件的直接言辞原则,也无法充分发挥二审的纠错功能,因此,即使在简案快审的过程中,也应该限缩询问审理的适用范围,将其限定在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争议的案件中;对于当事人存在实体争议的案件,应该进行开庭审理,并通过流程化的工作机制来提升审判效率,最大限度的发挥二审审判职能。 结 语 民事诉讼繁简分流的出现和发展是司法改革应对现实司法需求的结果,实行繁简分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矛盾,特别是对于中级人民法院来说,更有益于集中力量发挥二审法院的职能作用。鉴于此,笔者在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以司法实践为基础,对二审简单案件优化审判流程、压缩审判节点的实务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为完善二审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