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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研究(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24
摘要:买卖、承揽合同关系产生的货款纠纷;租赁和居间合同中涉及费用追索的纠纷;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劳动争议纠纷、工伤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采暖费、物业费纠纷;相邻关系

  买卖、承揽合同关系产生的货款纠纷;租赁和居间合同中涉及费用追索的纠纷;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劳动争议纠纷、工伤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采暖费、物业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承担的离婚纠纷、原判不准离婚的上诉案件等。

  此外,一审应该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或者基于中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对辖区审判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件不适合适用简案快审工作机制,一般来说是:

  标的较大的案件;一审缺席审理与判决的案件;发回重审后重新判决的案件;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一方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结果反映强烈,案件具有不稳定因素的案件。

  2、案件分流的审理规则

  (1)审前程序流程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前的工作主要集中在程序性事项上,其意义之一就是为庭审的集中进行做好各项准备。对于简单案件,通过审前程序的流程化处理,集中在开庭前收集庭审时需要的必要信息,使争议焦点明朗化,从而使审理能更有重点,也更为流畅。

  简化通知程序。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可以通过电话等简便方式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受理情况、合议庭组成人员,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有新证据、申请等向二审法院提交。当事人表示不提交的,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通知当事人询问或者开庭时间;当事人有新证据、新申请提交的,应该及时进行审查、交换、合议并答复。

  简化证据交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审判人员应当审查该部分证据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在审查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通过解释“新的证据”的概念,向当事人询问证据的来源、未能在一审程序提交的原因,并根据新证据的初步证明情况决定是否继续适用简案快审的工作机制。

  对于虽有新证据,但经审查仍能构成简单案件的,审判人员可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简化证据交换流程,在当事人同意不另行组织证据交换的情况下,将新证据的审查嵌入开庭审理过程中,以简化工作流程。

  决定就地审理。对于当事人地处偏远或需要到当地进行调查取证、勘察现场的,审判人员应该进行庭前合议,厘清案件审理要点,通过到当地勘验、就审的方式来实现诉讼程序的简化。对于需要就地审理的简单案件,一般应该在就审结束后及时合议,能够当庭裁判的,当庭裁判。

  (2)调解审判一体化

  在简案快审机制中,调解始终应该占有重要地位,也是高效处理案件的重要手段。依托我院各个审判庭室建立的诉调对接机制,通过简案快审与诉前调解的有效衔接,促进双方着眼实体问题达成调解或者撤回上诉。如遇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该启动简案快审工作机制,及时进行询问、开庭,通过将调解嵌入到询问和开庭过程之中,使得调解笔录、询问笔录和开庭笔录相互补充,减少环节上的重复,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对于最终能够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当事人,应该加强对其即时履行义务的督促。通过调解代执行等方式,将审理、调解和执行工作有机结合,最大限度的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审判压力。

  (3)法庭调查提纲化

  按照二审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操作标准,适合简案快审的纠纷主要集中于前述的几个类型,每类纠纷都有相对固定的案情,通过调查几个固定问题通常可以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以我院各个审判庭室制定的审判要点为依据,将纠纷类型对应的固定问题列出提纲,就可以作为该类案件询问或者开庭笔录的固定模板。例如一个简单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原告是否是被告公司的股东?原告是否向公司提出了查阅申请?公司是否有正当理由拒绝原告的查阅?又如,一宗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将借款以什么形式交付被告?借款的用途是什么?双方有无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被告借款后有无还款?通过上述调查提纲,将该类型纠纷的案件基本调查清楚,再加上个案的一些具体情况,就可以完成案件的庭审调查工作。

  在上述提纲化的调查的基础上,书记员只需要根据案件所属类型以及涉及的具体问题使用相应的开庭笔录模板,将庭审情况“填空”进去,再对个案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补充,即可以减少重复性的记录工作,提高记录效率。

  (4)案件评议高效化

  案件评议是处理案件的重要环节,简案快审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充分开展集中合议,压缩分散合议次数。案件开庭审理活动结束后,对于案情简单的二审案件,合议庭成员应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当场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处理结果等即时评议并形成自己的判断。先由承办人针对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后,再由合议庭另一位成员和审判长发表自己的意见,实现当场评议、当场表决。即时评议后,合议庭成员对案件处理意见一致的,应该进行当庭宣判,提高当庭裁判的效率;对于合议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形成处理意见,否则,案件转入复杂案件的处理流程。对于合议庭合议案件形成的合议笔录,应该由书记员当场形成书面记录并即时由合议庭成员签字确认,切实防止倒签笔录情现象的发生。

  通过充分开展即时合议、即时记录、即时形成处理意见的方式,达到压缩合议次数、提高合议效率的目的,有效解决“审”、“议”脱节的问题,使庭审与评议实现了很好的连续性,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质效。

  3、简单案件的文书制作

  (1)文书制作模板化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