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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拖延诉讼问题及其应对(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24
摘要:2011年受理一审案件388件,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306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8.9%,其中,受理国内案件278件,被告提管辖权异议的案件218件,占国内案件的78.4%;受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110件,被告提管辖权异议的

  2011年受理一审案件388件,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306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8.9%,其中,受理国内案件278件,被告提管辖权异议的案件218件,占国内案件的78.4%;受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110件,被告提管辖权异议的案件98件,占涉外案件的89.1%。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中,全部被裁定驳回,裁驳率高达100%。当事人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的218件,上诉率为71.2%,二审结案全部维持原裁定。

  2012年受理一审案件366件,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294件,占受理案件的80.3%;其中,受理国内案件268件,被告提管辖权异议的案件212件,占国内案件的79.1%;受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98件,被告提管辖权异议的案件 82件,占涉外案件的83.6%。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中,被裁定驳回,裁驳率高达100%。当事人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的236件,上诉率为80.3%,二审结案全部维持原裁定。

  2013年受理一审案件69件,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58件,占受理案件的84%;其中,受理国内案件41件,被告提管辖权异议的案件36件,占国内案件的87.8%;受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28件,被告提管辖权异议的案件20件,占涉外案件的71.4%。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中,被裁定驳回,裁驳率高达100%。当事人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的30件,上诉率为83.3%,二审结案全部维持原裁定。

  2、二审案件情况分析

  2013—2014年我院共审理管辖异议上诉案件2023件。从当事人提交关于管辖权异议理由的证据上来看,提出管辖权异议的2023件案件中,有910件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占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数量的45%;有607件案件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很少,占30%;有506件案件的当事人未提供任何证据,占25%。

  在这2023件管辖异议二审案件中,从提出异议的身份上来看,有1356件案件是由代理律师提出的,占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数量的67%;有667件为当事人本人提出,占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数量的33%。

  从处理这些管辖权异议案件用时上来看,从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开始到二审裁定完这个过程,最长用时为121天,最短用时为56天,平均用时为82天。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最长用时的案件因为涉及到多个被告,有些被告属于下落不明的情况需要公告送达,由此,该案会发生送达起诉书等应诉手续的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公告、送达关于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上诉状的公告等多个公告程序,而每个公告期的时间在60天至90天不等。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最短用时的案件是因为经法官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的工作后,当事人撤回了管辖权异议申请。

  (四)管辖案件审理流程

  由于法律对于管辖异议案件的规定较为原则化,不同法院之间在具体程序操作方面也不完全一致。总体来看,审理程序较为繁杂,涉及到的流程节点很多。下面对该院辖区管辖案件一、二审程序列图说明。

  1、一审案件流程。对于一审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后,承办人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异议申请书,并确定1-2周的答辩期,由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提供证据。然后承办人在阅卷的基础上审查双方证据,组织当事人谈话,听取双方意见,然后经过合议庭评议,最后作出裁定。如认为案件确系事实清楚,管辖权明确,则直接作出一审裁定。

  2、二审案件流程。对于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案件立案后,由内勤分给各承办人,承办人收到案件后,先进行阅卷,提出初步意见,然后合议庭合议,如合议庭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承办人可以直接出具书面裁定;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或者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有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或者上诉人提出新的证据,则由案件承办人组织当事人谈话,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如果承办人经过谈话和合议,认为需要撤销一审裁定的,则向庭长汇报,然后出具书面法律文书。

  二、滥用管辖权异议问题的原因和危害

  (一)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原因分析

  1、管辖权异议制度本身存在立法缺陷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首先在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完善。《民事诉讼法》仅有第三十八条一个条文对管辖权异议做出规定。

  第一,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缺失。《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辖权异议须在答辩期内提出,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上诉应具备哪些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未提及,也未要求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说明理由、提交证明其异议成立的证明材料等。当事人对于管辖权有不满都可以提起异议,这一点容易被想拖延诉讼的被告加以利用。

  第二,启动管辖权异议的成本太低。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当事人之间程序权利的平衡机制,几乎被设定为免费的制度。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成本极低。而在法院做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方当事人上诉时只需要提交上诉状即可,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在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管辖裁定后,根据现行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当事人亦只需交纳70元的诉讼费用作为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费用。这些费用与拖延诉讼时间所获得的收益相比,几乎是“免费的午餐”。

  第三,缺乏有效的制裁机制。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专门规定了对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但对于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这种情况并没有做出规定。很多情况下,法院尽管明知当事人在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提出管辖异议,却很难依据现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在我院和辖区法院处理的大量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中,至今尚未有滥用者受到处罚的。多数情况下原告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实践中,有的法院要求法官严格审查,考虑到被告有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恶意,在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时,适当提高赔偿额,试图以此对恶意拖延诉讼行为加以规制。但这仍然是依靠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仅仅在个案中起到一定程度的纠正意义。

  第四,救济程序过于复杂。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权问题设置了一审、二审的救济程序。对管辖权异议案件上诉的处理程序、处理方式和案件的移送,现行做法多是等全部案件材料如上诉状、送达回证等都齐了,案卷装订后才移送上级法院,花费的时间比较长,如果当事人采取不签收裁定书等或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等手段拖延时间,耗时会更长。救济途径过于复杂,不仅降低了诉讼效率价值,还给恶意当事人以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