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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非法销售信托产品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9
摘要: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集资诈骗”具有违法性和公众性,还具有欺骗性,即客观上使用诈骗手段,如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主观上具有非

  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集资诈骗”具有违法性和公众性,还具有欺骗性,即客观上使用诈骗手段,如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区别在于有无将他人财产占为己有的主观目的:前者意图永久占有他人资金,既不还本付息也不给予回报,既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他人财产权;后者只是临时募集资金用于营利或经营,具有事后还本付息的意图,因而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行为人通过非法销售信托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后,若其意图暂时使用投资款,投资期满后偿还投资人本息,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其对投资款有肆意挥霍、携款逃跑、用于违法犯罪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情形,则构成“集资诈骗”。

  三、路径优化:非法销售信托产品的规制对策

  金融时经济生活的核心,资金时企业的血脉。金融体制健全的国家,往往较少发生非法集资活动,就目前而言,我国金融体系的滞后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相匹配,金融制度与经济制度在局部存在失衡状态,也正是这种不匹配与失衡孕育了非法集资的乱象,甚至出现在银行办公场所明目张胆的销售未经审批的信托产品,所以优化金融犯罪刑法规制路径、引导融资模式健康显得极为重要。

  (一)健全民事行政法律监管体系

  1、探索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登记制度。如借鉴温州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模式,一方面直接为民间借贷机构和相关配套服务机构提供场地、综合信息汇总和发布、借贷登记等综合服务;另一方面通过相应的进驻机构为个人、机构、企业提供资金供需撮合以及融资信息、第三方鉴证、资信评价、信用管理、金融产品经纪代理、融资担保等专项服务。

  2、加强对金融市场的行政监管责任。切实加强金融市场的监管,杜绝非金融机构租赁银行办公场所销售未经审批的信托产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金融主管部门必须监管到位,进一步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尤其是要更加注重事前预防,建立健全信息分析、研判和预计机制,及时发现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尽最大力量将其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优化融资犯罪刑法规制路径

  1、增设“非法集资罪”。仅用目前刑法中的四个罪名来规制非法集资略显无力,因此,可以考虑增设一个兜底性的罪名“非法集资罪”,使其他具体罪名与抽象罪名有效地衔接起来,在逻辑上涵盖非法集资的所有类型,既避免出现放纵犯罪的情形,又使法律系统性更强。

  2、完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认定要件。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认定:一是从非法集资人的主观态度来看,如果行为人吸收资金没有特定的指向,只要能吸收资金,无论从谁那里吸收都符合其主观意愿,这种放任心理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故意,可以认定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二是从吸收资金的对象来看,如果吸收资金不仅限于自己所熟知的亲友,绝大部分是亲友以外的人员,则可以认定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三是从吸收资金的方式来看,只要行为人是采取广而告知,向公众进行宣传游说的方式来吸收资金,其行为就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性质。

  (三)加强宣传引导等教育防范机制

  一要加强金融机构员工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防止成为非法集资者的工具,防止出现监守自盗的现象。二要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和教育,严把广告宣传关,防止成为非法机制的“传播器”。三要加强对市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积极依托互联网、电视、手机短信、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和间接非法集资活动的形式、特点和危害,增强社会公众的识别能力,切实提高公民防范风险能力。

当前非法销售信托产品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

责任编辑:刘博晓

当前非法销售信托产品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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