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问题是包含于犯罪之中的问题,它和犯罪论的其他问题一道,通过刑事责任这个桥梁,必然要以正确进行刑罚处罚为归宿。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最终目的,还是要通过刑事责任归结到正确地进行刑罚处罚。因此,在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时,必不能忽视刑事责任的这个导向性特征。 三、结语 明确了刑法因果关系的几大特点,尤其是其根本性特点和区别性特点——客观性和法律性,对于认定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成立和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筛选都具有指导作用。认定事物的根本途径就是把握其特征,并进一步抓住其占主导地位的特征和不可替代的区别性特征。笔者认为,根本性和法律性就是两项这样的特征,由对二者的论述可以对刑法因果关系有一个比较清晰而准确的把握。中外众多专家学者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过一定程度的研究,学说很多,但至今没有形成解决因果关系问题的统一权威学说。这里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几项特征加以阐述,相信在对学说的理解和进一步研究方面也会有一定的帮助作用。 此外,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成立刑法因果关系的过程中,有两个层次上的递进思考:首先,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二者之间必须存在客观上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刑法因果关系成立的起点。其次,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法律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及其之间的联系符合刑法的规定性,符合刑法因果关系的法律性和限定性特征。这两个层次的递进思考正是在把握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法律性特征的基础上进行的。 作者: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监所检察处 齐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监所检察处 刘洋责任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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