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启动快速立案、快速审理程序,加强调解,让农民工及时拿到医疗费赔偿金。二是这是一件由涉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治安及民事赔偿案件,在审理中,为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进行法治教育,一方面提醒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问题不仅仅在建筑行业,用人单位普遍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同时提醒农民工依法讨薪的重要性。 九:安阳中院活动首日调解一起涉农维权纠纷案件 刘某等11名农民工到山西省修建公路,工程完工后,包工头拒不支付11名农民工工资6万余元并躲避在外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一审法院依法公告,缺席开庭、公告送达判决书,而包工头却在法定期限提起上诉。安阳中院受理该案后,案件主审法官立即和包工头王某联系,告知全省法院坚决维护农名工合法权益和坚决打击恶意欠薪的决心,对其法治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11月20日案件主审法官专程赶赴林州向当事人送达调解书,11名农民工很感动。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第七次活动启动首日法官就立即行动,及时快速办理涉农案件。二是对拖延诉讼,恶意欠薪者进行普法教育。三是承办法官专程到林州给当事人送调解书,体现法官司法为民的工作作风。 十:濮阳市台前县法院诉前调解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2011年8月,许某等10名农民工跟随王、刘二人到东北从事建筑劳务,工程结束后,王、刘二人共欠农民工工资肆万伍仟元,拒不支付,从此这10名农民工开始了长达三年之久的讨薪之路。12月1日,许某等来到台前县法院立案庭咨询,立案庭的干警认真接待了他们,并向院长汇报。该院院长认为该案标的虽然不大,但涉及的人员较多,且多为家庭困难的农民,当即决定对这起纠纷进行诉前调解,抽调业务能力较强的法官组成临时合议庭承办此案,并要求随时汇报案件进展情况。 承办法官立即启动农民工“绿色诉讼通道”,快立、快审,并指导农民申请诉讼保全。法官到各个银行查询王、刘二人的存款,在查出王某在农业银行有存款后,立即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进行了冻结。随后,承办法官耐心为王、刘二人分析利害关系,晓之以情,告知克扣农民工血汗钱情理难容,动之依法,告知恶意拖欠的严重后果。王、刘二人明白道理后,当场给付了所欠的全部工资款。(综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大河网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