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是作者。根据本案优朋普乐公司提交的光碟、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等证据,可以认定影××有限公司是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优朋普乐公司经权利人的转授权,获得涉案影视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向公众传播涉案影视作品。 关于焦点二,首先应明确行为主体。根据(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138号公证书所载内容,公证取证的是“深圳市××区××路××工业区××栋××楼的泰格利网吧”,该地点为泰格利公司的经营地址,与泰格利网吧久申店并无关联,因此,本案可能侵权的行为主体是泰格利公司,泰格利网吧久申店与本案优朋普乐公司诉称的侵权行为无关,优朋普乐公司关于泰格利网吧久申店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其次,泰格利公司的行为是否侵权。根据上述公证书及其所附光盘的内容,证明泰格利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吧内通过局域网向公众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点播服务,使一般公众到该网吧均可完整观看该影视作品。泰格利公司辩称,涉案影视作品系由第三方影视平台开发公司提供,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审法院认为,泰格利公司在未审查影视作品提供者即第三方影视平台开发公司是否真正具有经营资质的情形下,仅凭代理人即鸿××公司的口头承诺即与其订立《“乐吧影院”平台使用协议》,并在其网吧服务器上安装可以让公众随意点播、观看包括涉案影视作品在内的大量影视节目的影视平台软件,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未经优朋普乐公司授权即通过其局域网向公众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点播及观看服务,其行为已经侵犯了优朋普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优朋普乐公司关于泰格利公司应立即将涉案影片从其网吧服务器中删除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优朋普乐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及维权合理开支,由于优朋普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泰格利公司的违法所得数额,因此,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泰格利公司的侵权程度、侵权范围、侵权行为的情节、优朋普乐公司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酌定为人民币2000元。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深圳市泰格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在其网吧服务器中删除影视作品《我老婆是赌圣》;二、深圳市泰格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元;三、驳回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深圳市泰格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泰格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请求二审法院撤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2)××知民初字第××号判决;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诉人的上诉理由:1、案件所涉公证书上显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2010年8月20日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受理申请后于第二天九时三十五分到位于深圳市××区××工业区××栋××楼的“泰格利网吧”进行取证。在北京进行申请到深圳取证时间相差不到一天,通过航空公司售票点查询无优朋普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党辉和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王涛、公证处工作人员韩殿君的购票记录。对其公正过程的真实性存疑。 2、该公证书所记载的操作过程简单,疏漏明显。在计算机证据保全过程中,电脑操作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是确认公证书证明力的重要方面。该公证书没有记载取证所用计算机开启之前、开启后是否有外接可移动存储设备,没有记载现场保全所得w0rd文档是如何从计算机中剪切或复制带走。如果通过可移动存储设备剪切或复制带走,是否对该可移动存储设备进行了洁净性检查等未作交待,而且刻录所用的光盘是否为空白光盘也未明确。 3、公证书记载的保全地点为深圳市××区××路××工业区××栋××楼的“泰格利网吧”。深圳市××路附近有两家泰格利网吧,即“泰格利总店”和“泰格利久申店”。优朋普乐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深圳泰格利科技有限公司泰格利网吧久申店直接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将深圳泰格利科技有限公司泰格利网吧久申店作为起诉主体,显然有误。 4、本公司网吧电影一直与正规的有电影版权服务商合作。公证书所附光盘显示播放页面下方有“网××科技有限公司”的电话、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视听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所以我方认为网××科技有限公司拥有正规资质,该涉案影片系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与我公司无关。 综合上述,上诉人认为:(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138号《公证书》不具有证明力,不应被采纳。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在一审审理时,被上诉人就已经提交了证据证明涉案影片的权属归被上诉人所有以及上诉人网吧的侵权事实,一审法院据此作出了公证判决。同时,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上诉请求。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为本案事实。 另查,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认为,被上诉人拥有影视作品《我老婆是赌圣》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诉人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吧内通过“乐吧影院”平台提供影视作品《我老婆是赌圣》的播放服务,使公众可在其网吧内的计算机上观看上述影视作品,上述行为已严重侵犯优朋普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决上诉人及原审被告:1、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2、立即将涉案影片从其网吧服务器中删除;3、向被上诉人赔偿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元;4、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