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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世纪坛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判决书283(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关于焦点一、软星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声明以及合法出版物外包装上的内容显示,软星公司和X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在世纪坛公司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

关于焦点一、软星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声明以及合法出版物外包装上的内容显示,软星公司和X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在世纪坛公司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软星公司和X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系游戏软件《轩辕剑伍》的著作权人,并无不当。X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证明:软星公司有权单独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以自己名义对第三方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行动。因此软星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世纪坛公司主张软星公司主体不适格,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世纪坛公司声称其仅提供链接关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其主张。相反,现有证据显示世纪坛公司系在其开办的网吧的电脑用户界面设立快捷方式的图标使相应的计算机软件得以运行,在其游戏平台的内容没有获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显然具有侵权过错。对软星公司提交的相关公证文书,世纪坛公司虽有质疑,但未能提交相应反证予以推翻,故其仍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对涉案公证书进行审查,未发现违反程序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世纪坛公司确已实施了涉嫌侵权行为,故对世纪坛公司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世纪坛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定。

综上,世纪坛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深圳市世纪坛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 翠 华

代理审判员 潘   亮

代理审判员 邓   婧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姗(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