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河科技学院、《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625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龙,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展,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河科技学院。 法定代表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625号

原告北京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龙,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展,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河科技学院

法定代表人胡大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晨,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鹏飞,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可人,女,汉族,1988年6月19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河科技学院、《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赵健良

审 判 员  刘泽军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于世博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