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140号 原告: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郝社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慧,新疆孔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电视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杨洪新,新疆电视台台长。 原告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下称东阳星盟公司)因与被告新疆电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星盟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675元,诉讼期间原告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及多预交的625元,合计6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唐 楠 代理审判员 田 姝 人民陪审员 郇传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