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杨某与青岛某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9
摘要:证据一、双方签订的某音乐加盟合作合同,证明2013年9月7日双方签订该合同,合同中对双方的义务约定明确,但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合同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加盟

证据一、双方签订的某音乐加盟合作合同,证明2013年9月7日双方签订该合同,合同中对双方的义务约定明确,但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合同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加盟关系。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

证据二、商标注册证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证明被告拥有某音乐注册商标。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商标注册证上显示的某音乐官网和原告提交证据四对应,证明原告证据四真实。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

证据三、某音乐城阳店录音棚设备清单及收据,证明被告为原告购买了录音棚设备,原告于2013年10月19日确认,但原告并未支付全部款项。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仅能够证明原告看到过设备,但是否是为原告采购的无法确认。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

证据四、房屋租赁协议,证明原告承租用于开设某音乐城阳店的房屋,现承租人已变更,证明原告已退租,违反合同第五条第十九项约定。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原告是在确认无法与被告继续合作的前提下,为了减少损失将房屋转租。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

证据五、发票五张,被告为原告开具了专项发票,证明被告一直在履行义务。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开票时间是起诉后。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

反诉原告某音乐向本院提交以下反诉证据:

证据一、某音乐城阳店录音棚设备清单及收据,证明其为杨某购买了录音棚设备,杨某于2013年10月19日确认,但并未支付全部款项。杨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仅能够证明杨某看到过设备,但是否是为其采购的无法确认。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

证据二、证明一份,证明某音乐为杨某垫付员工工资3000元。杨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按照证据规则,证人证言应当由证人出庭作证,无法确认该费用是否产生。

证据三、双方签订的某音乐加盟合作合同,证明2013年9月7日双方签订该合同,合同中对双方的义务约定明确,但杨某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杨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合同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加盟关系。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

反诉被告杨某未就反诉提交证据。

根据本院认定的上述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下列与争议有关的事实:

2013年9月7日,乙方杨某与甲方某音乐双方签订《某音乐加盟合作合同》,第一条约定授权事项:甲方将已注册的使用在第41类服务项目商品上的487920号某音乐商标,授权乙方开店销售带有该商标的光碟,自负盈亏。乙方店址:青岛市城阳区。第二条合作期限:商标合作期限自甲方向乙方颁发商标授权证书之日起开始计算,共三年。第三条加盟合作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三年合作使用费五万元,品牌保证金一万元,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品牌保证金在正常合作期结束后返还。甲乙双方合同期限为三年,在合同期限未满时终止合作,甲方无须退还合作使用费。第四条双方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一)1、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商标的形式为:授权乙方为甲方直营店,销售带有该商标的光碟,自负盈亏。合同存续期间,双方均不得在城阳区授权他方使用该商标。否则双方均有权终止此合同,并索赔五万元违约金。……4、为确保商标使用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派驻员工进行参与经营。5、甲方保持给予乙方在音频或视频技术上的顾问支持。……7、在办理注册营业执照期间,由甲方全程办理相关手续,并由甲方提供统一装修方案,店内房租、装修、电脑、音响乙方按甲方要求采购定制,费用由乙方承担。……注:若乙方投资录音棚,需投资5万元设备费用,甲方出技术指导。(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8、乙方门头和室内装潢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在乙方提供的图纸签字),按要求自行装修,否则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4、乙方办理营业执照时严禁使用“某音乐”名称,可注册其他名称,否则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七、违约责任:……2、双方约定,违约金的金额为五万元。……。同年9月7日,杨某向某音乐交纳“城阳加盟费”50000元。

2009年4月28日,孙某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4879200号“某音乐XIAOKEYINYUE”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表演场地出租;唱片出租;录音棚;配音;文娱活动;录像带制作;表演制作;节目制作;演出;教育(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2010年4月13日,该商标被核准转让,受让人为某音乐。

2013年2月28日,某音乐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0342816号“某音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唱片;录音唱片;电唱机;唱片清尘设备;声音复制器具:与外接显示屏或监视器连用的娱乐器具;密纹盘(音像);(计算机用)自动电唱机;密纹唱盘机;光盘(音像)(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2月28日至2023年2月27日。

2010年12月14日,某音乐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7383485号“某音乐XIAOKEYINYU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唱片;振动膜(音响);录像带;头戴耳机;耳塞机;光盘(音像);扬声器音箱;扩音器;话筒;麦克风;录音唱片;扩音器喇叭;DVD播放机(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3日。

2013年10月19日,杨某对某音乐城阳店录音棚设备清单A进行了书面确认,该设备合计56740元,由某音乐向市北区某电子产品经营处购买,某音乐向其支付56740元。2013年10月15日,杨某向某音乐支付设备款20000元。

2013年11月1日,某音乐给杨某开具商标使用费发票。

本院认为,某音乐拥有“某音乐XIAOKEYINYUE”商标等经营资源,以涉案合同的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杨某使用,由杨某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某音乐支付特许经营费用。涉案合同系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7日签订的某音乐加盟合作合同,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