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冯成洲未经北京鸟人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场所播放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北京鸟人公司对其作品享有的放映权、获得报酬权,因此民权浩天公司要求冯成洲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民权浩天公司依据其与北京鸟人公司的合同,仅享有北京鸟人公司《两只蝴蝶》等114部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维权权利,因此民权浩天公司要求冯成洲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民权浩天公司提供了其支付公证费3800元、摄像及刻录光盘费用800元的发票,上述费用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对民权浩天公司因调查取证支出的费用,本院在合理范围内酌情支持。因民权浩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冯成洲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冯成洲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本院考虑涉案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冯成洲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播放作品的数量、作品的流行时间、以及民权浩天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8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成洲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因为是你》、《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谢谢你祝我生日快乐》、《笑容》、《像我一样飞翔》、《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站着坐着都想你》、《怎么办》、《遇上你是我的缘》、《有了爱就不再孤单》、《飞天》、《放心宝贝》、《当雪花爱上梅花》、《打工十二月》、《初吻》、《Flyaway》、《白狐》、《爱情重点》、《爱情乞丐》、《爱溜溜》、《Yesterday》、《龙》、《一天》、《一错再错》、《心醉》、《笑傲江湖》、《相思的债》、《鸟巢》、《妈妈》、《混了31年》、《负心人》、《说吧,你说吧》、《最后一个情人》、《追求》、《一间小屋》、《洗洗睡》、《我是一只猫》、《我爱猪八戒》、《陪君醉笑三千场》、《谁是谁的谁》、《傻瓜》、《让泪化作相思雨》、《千千吻》、《乞爱者》、《其实我很在乎你》、《七仙女》、《别用下辈子安慰我》、《不要对爱说抱歉》、《伤口》、《没有人比你更爱我》、《魔星》、《走过的时候》、《昨夜》、《鱼水情歌》、《世上没有人这样的人》、《曾经》、《回忆》、《醒来》、《爱的迷雾》、《曾经是我最爱的人》、《爱你爱到心里面》、《风华绝代》、《站在灌木丛旁的女人》、《大雁北飞》、《冬天里的白玫瑰》、《尊严》、《太爱了》、《一夜之间》、《新兵日记》、《我们终究会牵手旅行》、《我设计一万种方式遇见你》、《关于你的好》、《1219》、《我们要走遍所有最浪漫的地方》、《寻水的鱼》114部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冯成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六万八千元; 三、驳回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冯成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2元,由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842元,被告冯成洲负担2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晓征 审判员 尤清波 审判员 周建强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