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2014)大中证民字第1252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所附第7891453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注册商标证记载“Rococo 洛可可”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为传记摄影公司,有效期为2013年5 月14日至2023年5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范围为第41类的学校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出借书籍的图书馆;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摄影;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健身俱乐部;动物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经营彩票(截止)。 3、2012年6月27日,传记摄影公司与洛可可公司签订《商标使用授权书》二份,分别约定:传记摄影公司将其在第41类服务上注册的第9563843号“洛可可”商标、第7891453号“Rococo 洛可可”商标许可洛可可公司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使用商标的形式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摄影行业内独家许可使用。合同存续期间,传记摄影公司不在中国区域内摄影行业上授权其他公司、单位或个人使用上述商标。 4、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2014)大中证民字第1193号公证书。2014年6月17日,传记摄影公司向大连中山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次日,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到公证处,在公证处人员的监督下操作电脑进行如下证据保全:2014年6月17日,传记摄影公司向大连中山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次日,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到公证处,在公证处人员的监督下操作电脑进行如下证据保全:一、打开IE,在地址栏键入“http://www.baidu.com/”,然后在搜索栏中键入“洛可可摄影”,鼠标单击百度一下,按“print screen sysrq”进行逐页截屏打印,得图片1-4;二、在图4所显示的页面中,鼠标左键单击“2”,按“print screen sysrq”键对所显示的页面进行打印,得图5;三、在图5所显示的页面中,在搜索栏中键入“郑州洛可可婚纱摄影”鼠标左键单击“百度一下”,所显示的页面中鼠标左键单击“郑州洛可可婚纱摄影团购,电话,[百度糯米]郑州婚纱摄影”,按“print screen sysrq”键对所显示的页面进行打印得到图片6;四、在图7所显示的页面中,鼠标左键单击“郑州洛可可婚纱摄影工作室-好婚礼婚庆网”, 按“print screen sysrq”键对所显示的页面进行打印得到图片7-24; 5、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经字第2636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2014年8月12日,洛可可公司法定代理人张世禹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到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公证处工作人员随王建平来到郑州市航海中路与大学路交叉口的万达广场,王建平使用公证处的JVC牌摄像机开始录像,从标有13字样的大门进入乘坐电梯至19楼,出电梯后,可见电梯门口旁边摆放有一块印有“洛可可婚纱摄影二七万达广场13号楼1903”字样的展板和电梯门口墙上粘贴有“艾丽婚纱摄影会馆 Rococo wedding photo”字样的板块,在门上标有1903的门前,门右侧墙上粘贴有一张板块,上面标有“洛可可婚纱摄影会馆Rococo wedding photo”字样,录像过程于17时20分结束。随后,王建平对电梯门口排放的“洛可可婚纱摄影二七万达广场13号楼1903”字样的展板和电梯口墙上“艾丽婚纱摄影会馆 Rococo wedding photo”字样的板块。 6、公证费票据一张,显示洛可可公司向河南省公证处交纳公证费3000元;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费发票一张,金额9900元;飞机票4张,金额2800元;住宿费3张,金额489元;出租车、汽车车票票据46张,金额451元。 本院认为:传记摄影公司是第9563843号“洛可可”商标、第7891453号“Rococo 洛可可”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洛可可公司获得该公司授权,在第41类服务上合法享有第9563843号“洛可可”商标、第7891453号“Rococo 洛可可”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有权针对侵犯商标专用权和排他使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本案发生在2014年8月,应适用2013年修订的新《商标法》。 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经字第2636号公证书证明洛可可公司在其服务招牌及宣传用品上使用了“洛可可”,“Rococo 洛可可”等文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一)项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的,构成服务商标侵权行为。第七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一)服务场所;(二)服务招牌;(三)服务工具;(四)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五)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六)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七)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故赵春丽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含有“洛可可”、“Rococo”等文字的宣传栏、宣传板块属于使用服务商标的行为。 经比对,赵春丽在电梯门口展板上使用的“洛可可婚纱摄影二七万达广场13号楼1903”文字中,“洛可可”三字与第9563843号“洛可可”商标所使用的文字的字形、呼叫方式、字体均相一致,构成相同;电梯门口墙上粘贴的“艾丽婚纱摄影会馆Rococo wedding photo”文字中的字母文字“Rococo”,与第7891453号“Rococo 洛可可”的商标中的字母文字部分相同,但未使用该商标的中文文字部分,与该商标构成近似;1903室门口右侧粘贴的板块上使用的“洛可可婚纱摄影会馆 Rococo wedding photo”文字中“洛可可”“ Rococo”等两处文字分别与第7891453号“Rococo 洛可可”的商标中的中文文字及字母文字部分的字形、呼叫方式、字体相一致,但在使用方式上未将二者组合使用,与该商标有所不同,构成近似。赵春丽经营的服务行业与上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其使用上述商标的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对摄影服务的提供商发生误认,故赵春丽使用上述商标的行为侵犯了洛可可公司的商标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