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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福清市普晶夜城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我国民诉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被告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可认定公证机关证据保全行为有效。本案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王鹏到被告经营

我国民诉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被告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可认定公证机关证据保全行为有效。本案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王鹏到被告经营场所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员和工作人员没有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对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保全的证据,予以采信。但是原告在被告的营业场所进行消费所支出的费用,系其购买被告的服务所支付的对价,原告主张是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公证费,由于没有提供公证费发票的原件,仅提供复印件,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点播系统中放映本案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未支付报酬,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未提供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违法获利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被告的过错程度,具体使用方式和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为51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清市普晶夜城娱乐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曲库中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件清单),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1500元人民币;

二、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3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790元,由被告福清市普晶夜城娱乐城负担11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丽娟

代理审判员  高丽钦

人民陪审员  林争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琦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八条第一款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