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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福清市普晶夜城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2009年12月16日,原告与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原告管理,

2009年12月16日,原告与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该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

2010年4月12日,原告与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该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

2010年5月17日,原告与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该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

2010年9月8日,原告与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在授权于KTV提供卡拉OK点播服务时所涉及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该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

2010年11月8日,原告与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该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

2010年11月11日,原告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原告行使(但上述放映权、复制权的授权仅以原告用于KTV的许可、收费、以及维权为目的),上述权利包括该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

2012年11月26日,原告与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或通过代理取得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该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

上述所有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均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除中国唱片总公司和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外,其他公司和个人的均约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权利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等。另,中国唱片总公司和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约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权利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一年。之后亦照此办理等。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全部《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原件审核后出具了公证书,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014年4月19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根据原告的申请,指派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王鹏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中秋一起来到被告的经营场所,徐中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包厢消费。在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王鹏的监督下,徐中秋操作包厢内的歌曲点播机,依次点播了165首歌曲(详见附件清单)。公证员检查徐中秋使用的手机,确认手机内存卡为空白后,同意徐中秋使用自己的手机,对上述所有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摄像。摄像结束后,公证员将徐中秋手机当场收存。消费结束后徐中秋取得名片一张,发票二张,公证员当场收存上述票据。在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王鹏的监督下,徐中秋将本次保全所拍摄的摄像文件刻录成光盘一式四张,将上述票据复印一式四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予以证明。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

另查一:原告仅提供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费发票的复印件,无法确定其真实性,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了四份证据。1.中广1号卡拉OK伴唱音乐电视版权库租赁使用协议;2.卡拉OK伴唱音乐电视库版权目录》(中广1号);3.中广文博电视节目服务中心登记证、代码证;4.音集协管理曲目数及收费标准。对证据1-2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被告没有提供中广文博电视节目服务中心享有涉案作品的权利,案外人与中广文博电视节目服务中心签订的协议,不能作为其没有侵权的证据。证据3-4仅有复印件,没有原件核对,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另查二:被告是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为2009年6月17日,经营范围为卡拉OK歌厅等。

以上事实,有DVD专辑《擦肩而过》、《最炫民族风》、《开门大吉》1和2、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57、3260、3262、3266、3263、3268、3271、3267、3269、3264、3256、3255、3276、3261、3274、3258公证书、(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574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物、被告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原告提供的包含有涉案音乐《爱情红绿灯》等165部作品在内的DVD专辑《擦肩而过》、《最炫民族风》、《开门大吉》1和2、以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光盘外包装封面、光盘及歌曲目录标注著作权人是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等16家单位。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可以认定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等单位为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经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等单位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专有放映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且涉诉《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还约定权利人若没有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异议,可以认定合同已自动续展,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故原告仍享有合同约定的项下权利。本案原告主张的音像作品符合我国著作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此,原告享有作品的放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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