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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陈春光、平潭惠佳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关于争议焦点之一。本院认为,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销售的“珍视明”滴眼液,属于眼药水,与原告持有的“珍视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类商品。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销售的“珍视明”滴眼液外包装上突出使用“珍

关于争议焦点之一。本院认为,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销售的“珍视明”滴眼液,属于眼药水,与原告持有的“珍视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类商品。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销售的“珍视明”滴眼液外包装上突出使用“珍视明”三个字,在视觉上与原告的“珍视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该“珍视明”滴眼液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销售该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关于争议焦点之二。由于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证实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的商品来源于案外人子鑫公司,原告对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提交的相关证据均不予认可,但原告对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提交的证据并未提交反证。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销售者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包括: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侵权以及能够指明合法来源。其中“合法来源”是指销售者系从正常的商业渠道以合理的价格购进商品,在交易相对方提供了批发销售单、增值税发票等材料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对商品的来源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应当认定本案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所销售的“珍视明”滴眼液具有合法来源。由于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提交了证据证明其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基于以上分析,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指明了其商品的合法来源,依法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因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害了原告第3721519号“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承担。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为人民币3000元。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为个人独资企业,被告陈春光作为投资人在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因本案未涉及侵害原告的人身权利,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的销售行为造成原告商誉的重大损失,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第3721519号“珍视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珍视明”滴眼液,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二、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元;

三、如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名下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春光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四、驳回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由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750元,被告平潭惠佳大药房、陈春光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瑞钦

代理审判员  高丽钦

人民陪审员  陈新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琦

附:

一、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责任编辑:采集侠